
租赁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租赁设备(包括分包方携带的施工设备)管理,规范租赁设备行为,明确租赁设备实施过程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租赁设备工作有序可控,提高租赁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现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电管[2014]517号文)和公司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划分,参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构成固定资产设备”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租赁设备原则
第三条租赁设备原则是公司内部无法调剂的设备,或使用本公司设备经济效益差,新购设备不经济的情况下,方可考虑科学合理地利用外部资源,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设备租赁遵循先内后外、经济适用、以内部设备使用为主、外部设备租赁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租赁费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鼓励单位购置,确因资金不足的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解决。
第五条租赁设备应选择设备证照齐全,设备性能好,安全高效,维修方便的设备,严禁租用高耗能、淘汰及老旧设备。
第三章公司、项目部、机械租赁分公司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租赁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司成立租赁设备管理小组,由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工程经济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安质部、法律事务部、工程管理部组成,负责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审批各项目部(单位)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工程管理部负责租赁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施工调查,了解项目所在地设备租赁市场状况;审批项目部上报的租赁计划和机械租赁分公司设备租赁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项目设备租赁合同;审批项目部设备租赁费。
五.组织本公司外租供方准入资格的审查、登记、考核及年审工作;定期发布公司合格外租供方目录;
六.拟租赁的设备为特种、轨行、大型设备(或租赁费3万元/月以上)时,经工程管理管理部审核,报设备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特种、轨行、大型设备(或租赁费3万元/月以上)设备租赁的招标(议标)工作。
七.建立批复资料台帐;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轨行、大型设备租赁台帐(附件1),并根据租赁设备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八.负责租赁设备检查工作。
九.收集设备租赁价格信息并进行分析。
十.收集设备租赁价格信息并进行分析,定期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租赁价格调查表(附件2)。
第七条项目部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租赁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调查情况制定机械设备配置计划表(附件3),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施工所需设备申请计划及机械设备租赁计划。
三.应将租赁设备的管理纳入单位设备管理范围,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使用与保养”、“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等规定执行。
四.建立租赁设备台帐(见附件1),每季度将租赁设备台帐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并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
五.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
第机械租赁分公司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租赁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合格供方的评价、建立合格供方及中标机械设备信息库。负责一般机械设备招标(议标)工作。配合公司进行特种、轨行、大型设备(或租赁费3万元/月以上)招(议)标工作。
三.根据项目部机械设备租赁计划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调查报告并上报公司审批。
四.建立外租机械设备台账(见附件1),并根据租赁设备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上报公司相关资料。
五.负责给项目部提供签订外租机械设备合同文本(附件9、附件10)。
六.组织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前的检验验收和进场工作。
七.负责租赁机械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监督检查使用安全。
八.负责租用机械设备油耗标准的制定和日常消耗费用、单机消耗核算及监控工作。协助项目部做好机械租赁费用分析工作。
九.监督租赁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十.协助项目部做好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场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严格执行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章租赁设备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租赁机械设备租用超过一个月以上时,必须提前10天由租用单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报机械设备租赁计划。
第十条经公司工程部审核、批准后,机械租赁分公司会同项目部组成机械设备招标(议标)小组,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机械设备租赁的租赁供方招(议)标工作。拟租赁的设备为特种、轨行、大型设备(或租赁费3万元/月以上)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设备租赁的招标(议标)工作。
机械设备招(议)标小组编制招标(议标)文件,主要有合同条款基本要求、设备类型、性能要求、使用环境、预计使用期限、租赁机械设备价格标底(价格标底参照公司、集团公司的指导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产生)等相关内容。负责发放招标文件、收审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认定中标单位、发放租赁供方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集团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设备分管领导审批。
租赁合同经项目部合同评审小组成员的评审会签,项目经理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在租赁设备进场前签订,签订租赁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有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的主体原则上是公司或经公司授权的项目部。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项目部临时性租用设备,应签订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赁费按实际工作量(台班)结算。
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设备型号规格、起止日期、使用地点、进出场费用、约定的工作量或台班小时定额、油料消耗考核标准、租赁单价、安装拆卸辅助费、结算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等。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2.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每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
4.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
5.合同要明确租赁设备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租赁设备的现场管理,根据租赁设备技术状况、服务质量等对租赁设备进行综合评价,对设备故障频
率高、服务质量差、能耗大、效能低的设备要及时终止合同,清理退场。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设备要及时清理退场。因实际需要继续租用的要及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三条不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租赁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设备租赁费。
第十四条备租赁的结算管理
1、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要以机械设备运转记录(附件7)和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认真填写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附件8)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上报公司审批。
2、财务部门须依据租赁合同经公司审批后,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
3、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5、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的账户。
招标(议标)确定的租赁机械设备基本价格,可作为项目今后零星租赁机械设备的指导价格。
第五章租赁设备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出租方必须从租赁设备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出租方必须是出租设备的产权所有方,设备租赁期间不得质押、抵押或转让。
实施设备租赁前,项目部、机械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机械租赁分公司编制租赁设备调查报告、项目部逐台填写《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审批表》(附件5),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设备租赁手续,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租赁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保护装置不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设备严禁租赁使用。
第十七条外租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由机械租赁分公司负责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特种设备的租赁,承租时应对出租方的营业执照、设备安装使用资质等进行审核,并留底备案。同时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定期检验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五章合格供方评价
第十九条机械租赁分公司根据需要分别对相应的设备合格供方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供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项服务价格清单、近两年业绩、设备拆装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交货期、业绩、保险单以及风险因素等。机械租赁分公司负责填写“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见附件4)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确定合格供方,并建立“合格供方名册”。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公司对“合格供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合格供方”的资格并重新发布“合格供方名册”。机械租赁分公司、项目部应认真考察外租供方资料的真实性后向公司推荐准入的外租供方。
第二十一条设备租赁招标(议标)的投标方须在“合格供方名册”中选取。
严禁租用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小汽车、机械设备;严禁租用、借用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小汽车;严禁将私人机械设备租赁给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
第六章租赁设备验收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机械租赁分公司要组织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填写租赁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附件6-1);项目部按《租赁设备上场验收记录》(附件6-2)要求进行验收。特种、轨行、大型设备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机械租赁分公司、项目部设备、施工技术、安质等部门负责进场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租赁设备的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方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二.相关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三.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检查是否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和检验,相关机械操作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塔吊、龙门吊、外用电梯等需编制安装或拆除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或拆除作业,经国家授权单位及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机械设备应符合其性能要求,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不准使用;
五.对新购、大修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应按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向供方索取设备的保养、维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记录;
七.验收合格后,租赁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租赁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参加进场验收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租赁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租赁设备应视同自有设备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立完整的租赁设备台账。
第二十五条租赁设备双方必须明确管、用、养、修、安全及经济方面权利和责任。项目部需指定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租赁设备的管理,负责对供方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机械租赁分公司与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租赁设备联合检查;公司结合每半年一次的设备大检查活动对租赁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应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使用保养、安全规定的落实、人员的配备及备品、备件等进行检查;租赁的特种设备,需检查出租方的营业执照、设备安装使用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定期检验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和检验情况等重点检查。
第二十对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写出报告。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设备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报检查单位。mb
第二十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财务、审计、工经、法律事务、监察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租赁设备合同签订、执行、租赁费结算方面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每半年或租赁期满,项目部对设备供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填写“供方评定记录表”(见附件4)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并抄送机械租赁分公司。
第八章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租赁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租赁设备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参照自有设备有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要对租赁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等(如特种设备等)各项设备安全规定,凡违章作业,安全、设备部门有权制止,待纠正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四条租赁设备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参照自有设备有关规
章制度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租赁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使设备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切实执行上级规定的安全制度、行业标准及各类规程(如:起重机械、高压电器、轨行车辆等规章制度)。督促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认真执行“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种设备的安全规定。凡违章作业的,设备部门有权制止,待纠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租赁设备发生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及设备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各单位每半年填报的“设备事故统计表”中,应包括发生机械事故的租赁设备(注明为租赁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公司所属项目部。各单位租用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小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租赁设备台帐;2 、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
3 、机械设备配置计划表;
4、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
5、机械设备租赁审批表;
6 、机械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
7、机械设备运转记录;
8 、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单;
9、小汽车租赁合同;
10、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