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药物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法定医疗机构开给患者的用药指南。
第三条 处方包括中西药处方、中药合剂处方、医用气体处方、膳食营养处方等。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条 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由医师在开具时亲笔签名或者电子签名,并在签名或者电子签名下注明开具时间。
(二)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就诊医师的姓名、职务、出诊日期和诊室号;
2.开具处方的时间和地点;
3.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4.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
5.开具数量及剂量;
6.禁忌和注意事项;
7.开方医师的签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为有需要的患者开具处方。
第七条 医生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 医生应当了解、掌握、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用药安全。
第三章 处方的审核和保存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处方审查制度。
第十条 对于患者所患病情不熟悉或药品不熟悉的处方,应当报请主治医师审核,并加盖主治医师签名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人负责处方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方保存的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持各种处方规范、安全、统一的原则,要严格保存各种处方、日志等记录资料,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第四章 处方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处方。
第十五条 开药房要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发药品,应当保证药品的真实、有效、安全并确保药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 药品的配发应当根据处方的要求,严格按照药品的规格、用法和用量发放。
第五章 处方管理中的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七条 医生在开药时应当以病人为中心,保护病人的权益和隐私,不得违规开设处方。
第十 药剂师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熟悉药品管理、处方审核等工作,防止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九条 开药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的作用、用法、用量等信息,做好药品存储和发放工作,避免处方错误发生。
结论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处方: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法定医疗机构开给患者的用药指南。
中西药处方:包括中药和西药。
中药合剂处方:中药合剂即将两个或以上中药复方组合制成。
医用气体处方:医疗机构将医疗气体配成医疗用气剂型的,应当开具医用气体处方。
膳食营养处方:医疗机构开具的针对患者膳食特征、疾病治疗或疾病预防的膳食指导。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通用名称:指化学名称或者识别名称。
主治医师: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具有诊治疾病的能力。
药剂师:指专门从事药品生产、检查、发放的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