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暂行)
签发人:贾浩磊
职 务:总工兼生产技术部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含选矿厂)、项目部及所有员工。
三、奖励和处罚类别
奖励包括现金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
四、一般规定
奖励规定:
为激励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成效的部门或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200—500.00元奖励。
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200—500.00元/条奖励。
3对制止严重违章、消除重大隐患给矿山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由总经理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0—5000.00元的奖励。
4对积极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500—1000.00元/次的奖励。
5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给予500—1000.00元/次的奖励。
6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1000.00元/奖励。
7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善,修旧利废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8不定期由公司安环部组织考评,安全工作扎实的部门或个人,给予500—1000.00元/次的奖励。
9项目部全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10公司安全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处罚规定:
项目部或部门
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给予500—1000.00元/次的处罚。
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部门,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部门,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4各类事故隐患不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的,给予200-500元/项的处罚;
4未对新进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或新进员工作业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5安排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到特殊岗位工作的,予以1000.00元/人.次的处罚。
6设备管理较差,无相关台账、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7各部门、施工项目部未按公司下达的文件、通知、规定执行的,给予500.00—1000.00元/次项的处罚。
7员工违章情况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违章的,将对员工和项目部一并处罚。
9其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员工处罚规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各部门、各施工项目部或个人进行处罚:
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1未在井口值班室做好出入井登记的,处罚100.00元/人次。
2、私自进入炸药库、监控室以及其他重点危险源区域的,给予200元/次处罚。
3不服从矿山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蛮干的,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给予处罚500.00-1000.00元/次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4安全员不带班下井检查安全的;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上报、无防范措施的,给予500.00元/次项处罚。
5施工班长、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不力的,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班长或安全员,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6每周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的,处罚200-500.00元/人次;对会议精神不向下传达,问题不说明的,对施工项目部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
7矿山会议制度规定,所有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均必须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500.00元/人次。20分钟内迟到的,没迟到一分钟处罚10元,超过20分钟的,按未参加会议进行处罚。
8矿山安全例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需请假的人员,必须向矿山安全环保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未参加会议处罚500.00元/人次。
9矿山安全会议过程中不准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不准接打电话,否则处罚100.00元/人次。
10入井者不得随便进入盲巷和采空区;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在井下随地大小便,违者处罚200.00元/人次。
11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尘口罩、矿帽、矿灯等)的,给予100—200.00/次的处罚。
12员工井下或地面打架斗殴者,处罚500-2000.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移交机关处理。
顶板管理处罚规定
1凡未按掘进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的:爆破后不进行通风、洒水防尘的;无撬钎和撬钎配备不齐的(长短各一根)或损坏的;无照明(灯泡距碛头5米内)就进行掘进作业施工的;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2掘进时未清理顶帮和顶帮清理不彻底的(直径大于10cm的悬浮石视为未清理);未打好有效临时支护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3溜井、天井作业时,2米高以上必须做操作平台,按要求必须挂好保险绳,施工人员必须背好保险带,梯子架设规范,先通风后进人,从上往下清理,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4采场工作面施工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到位的;碰倒、损坏支柱,未及时恢复或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5所有采掘施工和支护作业面,施工前必须打好有效临时支护;并且有效临时支护打到位;否则,处罚400.00元/次.项。
6工作面及巷道要保持文明卫生、浮渣清理、水沟畅通、 通道畅通等,否则处罚项目部200.00元/次项。
机电、设备管理处罚规定
1机电设备要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架设,井下主运输巷用127伏安全电压照明,所有工作面(采场用碘钨灯除外)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工棚、居住区用电必须规范,否则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2不得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标志,如有违者处罚200.00元/人次。
3发现偷盗行为,人为破坏生产设备设施者,给予1000-100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机关处理。
4电瓶车、扒渣机驾驶室未安装安全护棚或护棚损坏的;未经修复投入运行使用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5电瓶车超载、超速行驶的;不挂连环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6电瓶车无车灯、无喇叭、无档位、无离合、刹车不灵的;危险地段或坡道上停车、卸车时无档木垫挡的;检修时不采取安全措施;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元/次.项。
7电瓶车载人的一经发现处罚乘车人200.00元/次人,驾驶员处罚500.00元/次人;驾驶员离开时必须启动有效刹车措施。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
8扒渣机运行时主操作手及助手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电缆未悬挂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9扒渣机在运行时助手在挖臂工作范围内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
10电缆、电线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挂设不规范的、与风水管混挂的,一经发现,给予200.00元/次项。
11电工检修处理设备事故时,未提前下停电通知书的、停电后未悬挂警示牌(用人工作,严禁送电);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带电检修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12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13电缆、电气设备要上台、架或加设木料铺垫安装规范,严禁泡在水中、被水淋,未按要求挂好的、设防水棚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14所有巷道的照明要按规定安设(灯泡间距15米)要随时检查更换,保证灯泡齐全、明亮;电线无裸头、裸线;否则给予200.00元/次项。
15带电作业、移动;高压操作无绝缘用具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通风防尘管理处罚规定
1通风设备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局扇随意停开的;施工地点无风或风筒距碛头超过规定的(不能超过10米);风筒破损、漏风严重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2不按规定配齐使用自救器;自救器损坏或氧气压力不符合规定,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元/次项。
3未关好风门或风帘的;损坏风机、风门或风帘的,一经查出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损坏严重的在接受处罚后,还要照价赔偿。
4凡入井人员未戴防尘口罩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火工产品管理处罚规定
1施工人员在申领火工品时,不按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申报、多领、早领、私存、私藏、不退库的;残、盲炮不按规定排除的;一经发现,按每发雷管500.00元,每筒炸药500.00元进行处罚。
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清场、不设警戒的;在进行爆破作业前没有搞好爆破警戒人员清场工作的;火工品领到作业面,雷管、炸药未分开存放的;启爆线和电缆照明线未分挂,启爆母线未短路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3边打眼、边装药的,一经发现,处罚当班安全员:200.00元;施工人员处罚500.00元。
4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禁止架设固定式放炮母线及与电缆电线混挂,炮后未及时回收,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接电雷管脚线末端,否则处罚200.00元。
6装药时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7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到放炮通知,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 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5min~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1、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五、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单位出现一人次轻伤,扣事故单位风险抵押金的10% ;对带班井(队)长、当班班长各罚500元,罚现场安监员200元。
2、单位出现一名重伤,扣事故单位风险抵押金20%,对单位罚款8000元,对带班井(队)长,当班班长各罚1000元,罚现场安监员500元。
3、出现重伤(不含重伤)以上事故,扣事故单位风险抵押金,对单位罚2万元,对带班井(队)长、当班班长各罚2000元,罚当班安监员1000元、安全部门负责人1500元。三大员(即在企业、车间、班组三个层面分别建立安全生产“指挥员”、“安全员”、“应急处置员”)另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主管副总、安全副总各罚2000元,生产口副职及总工各罚1000元,并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通报全矿。
4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罚款500—1000元。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罚违章者500—1000元。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罚款1000—10000元。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处分。
5、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
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罚指挥者200—500元。
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给予指挥者开除的处分。
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的,给予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机械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生产者的处罚: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直接损失500—1000元者,罚款100—200元,1000元以上者,罚款500—1000元。因机械设备损坏影响本区域安全生产,每小时罚款100—200元,影响全矿安全生产,每小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7对侥幸事故的处罚标准: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险情,但没有出现后果的侥幸事故,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3000元,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8对单位出现工伤、机械事故或其他侥幸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罚该单位第一责任者500—1000元,并追究其责任、全公司通报批评。
六、附则
1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列入本规定的按其它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2对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其处罚意见,由公司领导根据当时情况来研究决定。
3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部门、项目部,由责任部门、项目部落实到违章人。
4处罚单和罚款单由安环部开具,由被处罚部门或个人签字后(拒不签字的视为已签字),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在月底核算成本时予以扣除。
5安全奖励、处罚资金的管理权属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计划财务部设立安全奖励、处罚资金管理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本规定内容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7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