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及时传达给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及更新。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固原市黄河水调蓄工程项目所属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负责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认其适用性,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第五条 项目组各职能部门负责识别、获取、评审及更新适用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单位等)负责识别、获取、评审及更新适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章 识别与获取
第七条 识别与获取内容:
1、法律:全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其他要求:自治区水利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 识别与获取方式:
各部门、各参建单位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第五章 评审与更新
第九条 评审确认、分发和更新
(一)项目组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评审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二)由质量安全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建单位)配合,根据收集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认结果,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到相关部门(单位)。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当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修订、废止时,应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将新的清单及时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固原市黄河水调蓄工程项目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