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09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每袋单价为50美元。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西籍某轮承运。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抵达了中国港口,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180袋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
(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应否赔付180袋因雨水污染造成的面粉损失?为什么?
答:
(1)可以。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有义务按照清洁提单的要求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2)不可以。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不可以。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2.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
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
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
(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答:
(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口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4)根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 2006年我国出口到J国的大蒜交易量比上一年增加了150%。在J国农产品协会的要求下,J国对此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中发现,我国出口到J国的大蒜有证据表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0%,存在倾销。同时,J国的大蒜生产量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是,萎缩是由气候异常变化造成的。
试问:J国能否对我国出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为什么?
答:
在这种情况下J国不能对我国出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WTO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般原则是:进口国家对某种产品实施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倾销条件: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损害条件: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
虽然根据调查证明我国出口到J国的大蒜存在倾销,并且J国的大蒜生产业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这种萎缩是由气候的原因造成的,与我国的倾销不存在因果关系。
4. 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答: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合同于2000年4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3)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4)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5.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 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6.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7.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
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
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
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答:(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8.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l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8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8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9.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10. 2009年5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500美元。
2009年9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试问:
(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依据A条款,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口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依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4)依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1.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8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8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请问:本案中日本A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l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2.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8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l月10日。由于8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8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答:(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而《汉堡规则》规定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13. 2001年12月2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8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1.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2.美国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答:1.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I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2.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8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不应承担货损,承运人无过失。
14. 2009年11月4日,突尼斯A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大米5000吨,每吨450美元CIF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试问: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3)突尼斯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
答:(1)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包括:
①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②买方和开证行的关系。
③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关系。
(2)货物风险已于2009年11月10日在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给买方。
(3)买方无权请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不应拒绝付款。
(4)承运人可以免责,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5.中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敦刻尔克10万欧元。 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伊丽莎白”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
请问:
(1)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3)什么是清洁提单?
(4)在CIF条件下,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保险费?
答:(1)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2)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3)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4)在CIF条件下,应该由卖方支付保险费。
16.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l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17.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l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购|))(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UCP500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18. 2009年5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500美元。
2009年9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
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试问:
(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4)依据A条款,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FOB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口越过船舷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依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4)依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9. 2015年11月4日,德国W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腈纶纱线1500吨,每吨4000美元CFR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与S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另一方面,W公司向P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条款)。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1500吨腈纶纱线在宁波港装船起运。
11月18日,由于船员疏忽,在航行途中的货轮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
德国W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对鸿利公司付款。
试问:
(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CFR条件下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2)假若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那么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否应由承运人赔偿?请简述原因。
(3)德国W公司要求开征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付?请简述原因。
(4)本案情况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哪一类风险?德国W公司是否可以向P保险公司索赔?
答:(1)货物风险已于2015年11月10日在宁波港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移给买方。
(2)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对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主张免责。
(3)开证行不能拒绝付款。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货物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单据相关货物的实际情况银行概不负责。
(4)本案情况属于意外事故。W公司可以向P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平安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
2000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神户)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方于2月16日收到日方同意购买的复电,但要求价格降低到48万美元。中方于2月19日电告日方,同意其要求。日方于2月20日收到该电报。3月9日,中方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完好无损。3月13日,货物运至神户港,但日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提出索赔。因无法达成和解,双方诉至上海某。清回答: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2)设该合同中CIF的解释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丝绸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应由
哪一方当事人办理?应投保哪些险别?
(3)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方应向哪方当事人索赔?
答:1.该合同于2月20日成立。公约关于承诺生效的原则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2.由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办理。应投保海上保险最低险别。
3.货物的风险自上海港口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日本某商贸公司。
4.日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