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和改进单位网络的建设与管理,给广大干警提供一个快捷高效、健康安全的网上工作、学习、生活的空间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渑池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发现负面或有害国家、单位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机关。
2.建立有害信息处理和计算机违法案件申报制度。发现本单位网站上出现有害信息后,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机关报告;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立即向本单位和同级机关计监部门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要立即向机关计监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3.接受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机关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4.协助机关做好计算机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和对网络用户处罚的执行工作,在接到机关对某网络用户进行停止联网或禁止入网的通知时,立即给予执行。
5.每周检查网络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6.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单位(盖章):
201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