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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8: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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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  《巴塞尔协议III》自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出台以来,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根据其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其所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架构有效的弥补了巴塞尔协议II对于银行风险监管的缺失。从2013年至2017年的执行效果来看,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和风险保障提供了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顺周期效应提出了新的指标,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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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  《巴塞尔协议III》自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出台以来,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根据其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其所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架构有效的弥补了巴塞尔协议II对于银行风险监管的缺失。从2013年至2017年的执行效果来看,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和风险保障提供了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顺周期效应提出了新的指标,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摘要】:

  《巴塞尔协议III》自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出台以来,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根据其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其所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架构有效的弥补了巴塞尔协议II对于银行风险监管的缺失。从2013年至2017年的执行效果来看,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和风险保障提供了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顺周期效应提出了新的指标,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根据《巴塞尔协议III》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弊端,提出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提升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正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是全球性的事务,因为各种监管中的不断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金融业危机。因此,人们开始重新对银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期望通过各种手段来降低银行业的风险。因此1974年底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银行共同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其在发展过程中为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I》发布,第一次提出了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问题。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根据银行业所出现的问题,于2004年在《巴塞尔协议I》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协议II》,在《巴塞尔协议II》中,提出了三大监管支柱的监管体系。在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之前的框架进行深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监管体系。其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全球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巴塞尔协议III》所提出的相关理论框架并不能全面的适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因此我国需要在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将官体系。因此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概述

  (一)巴塞尔协议I

  在上个世纪70年代,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为贷款,当时的银行业不成熟,企业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因此银行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银行业所受到的影响很大,很多银行因为在经济转变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创新发展,而破产倒闭,所以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这即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核心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每即于资本基础的50%);另外在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二级资本)中表明非公开储蓄、资产重估储蓄、普通准备金/贷款准备金、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和次级定期债务(其总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巴塞尔协议I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了国际监管领域间的长期合作,建立了一套国际上统一规范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监管标准从银行外转到银行体内,同时注重银行体系资本质量的建设,促进了国际监管的稳定性。

    (二)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实施以来,随着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化的初步展现,各种金融问题也暴露出来。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原来的监管模式中的各种漏洞不断被发展,并且由于监管问题而导致了一系列金融动荡表明《巴塞尔协议I》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在不断探索过程中,提出了《巴塞尔协议II》。在《巴塞尔协议II》中,其第一支柱延续了《巴塞尔协议I》中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界定,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风险评估的基础,对于银行风险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支柱则是外部监管,其要求各国对于银行业的风险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并且制定相关的来对银行业的风险进行判断。对于银行本身也做出了要求,要求银行内部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采用新型的技术和方法来对银行内部的监管风险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保证银行风险以及资本构成的匹配度。第三支柱出是对于市场的约束。在《巴塞尔协议II》中首次提出了对于市场的约束行为,要求银行业公开基本信息,其中包括资本构成、资产充足率以及核心信息补充等,这些信息的为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三)巴塞尔协议III

    2007到2008年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阴霆。资产价格泡沫、大量举债、流动性泛滥以及过度的杠杆化操作是其重要原因。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为标志的此轮经济危机暴露出了监管体系的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敏感资本在经济危机可能会遭遇顺周期效应(pro-cyclical effect ),整个银行体系资本质量不佳,未对杠杆操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另外这个资本要求的体系中没有考虑一个重要性因素,即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为监管。为此,2009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存了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抗击风险和危机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以及《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经过不断的测算和核审后,20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于2010年批准了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方案。2011年,20国集团戛纳峰会承诺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起实施,并于2019年前达标。2012年6月,我国常务会原则上通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成为银监会对国内银行有效监管的标准。

    (1)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

    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中出现的顺周期性问题,减少银行通过信贷规模调整造成宏观经济波动的情况出现,《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规定,资本构成要求出现如下的变化,见下表:

    表1 1《巴塞尔协议III》资本构成要求

     普通股权益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缓冲 2.5%

    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 7.0% 8.5% 10.5%

    逆周期缓冲资本 0-2.5%

    (2)引入杠杆率机制

    金融市场创新工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益增多,为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累计了大量风险。银行大量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以快逮达到资本金的要求,银行通过高杠杆率的经营模式虽然迅速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但却积累了大量银行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杠杆率是资本和风险暴露的一个比率,是资本涵盖表内外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杠杆率保持在3%以内。

    (3)提出流动性标准

    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保持银行流动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于2008年公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提出稳定性是流动性管理的重点;2010年,发布《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检测》、《监管理事会就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一系列改革达成共识》等文件。对于流动性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定量指标,分别为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的测算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4)过渡期安排

    自2013年1月1日起,最低普通股要求将由2%提升到3.5%,一级资本将由4%提高到4.5%。到2014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5.5%的最低要求。到2015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6%的最低要求。

    对杠杆率的实施,巴塞尔III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安排,各国银行在2011年初按着3%的杠杆率开始实施,2013年初到2017年初,有为期4年的过渡期,其中,2015年初杠杆率需要被披露;杠杆率的最终调整和完善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并在2018年正式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的两大指标给出了过渡期的安排。流动性覆盖率于2011年进入观察期,2015年引入指标;净稳定融资比例于2012年进入观察期,2018年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

    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

    在《巴塞尔协议III》理论的支撑下,我国银行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相关监管体系向着国际水平靠近。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的资本发展以外,资产规模也在保持着增长的趋势,同时,经过近些年来的管理水平以及内部监管内部不断完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降低,使得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及结构也在不断完善。截止2016年底,我国主要的大型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1%,同2015年相比,上升了0.55个百分点;其中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4%,同2015年相比,上升了0.16个百分点。并且根据银监会2016年年报中的资料显示,我国390家商业银行的资产充足率全部达到《巴塞尔协议III》中的要求,即8%以上。以下表2.1表明了2016年我国主要的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情况。

    表2.1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单位:%)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工商银行 13.0 10.0

    农业银行 11.9 10.3

    中国银行 12.3 9.5

    建设银行 13.2 9.9

    交通银行 12.2 10.7

    2.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

    根据银监会2016年的年报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1.05万亿元,相对于对于2015年底减少了1904亿元,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1.77%,同比下降了0.66个百分点,表明了我国贷款质量以及拨备覆盖率有明显的提升,下表2.2中对于我国主要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2016年的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比率、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进行了描述。

    表2.2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和拨备情况表(单位:%)

     拨备覆盖率 贷款拨备率 不良贷款比例

    工商银行 274.3 2.6 0.94

    农业银行 263.6 4.1 1.55

    中国银行 218.8 2.6 1.00

    建设银行 290.8 2.7 1.09

    交通银行 250.7 2.3 0.86

    3.流动性比率较高

    到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流动性平均比例达到了44.7%,与2015年相比,上升了1.04个百分点,其中存贷款比例达到了72.7%,相比2015年上升了0.94个百分点。在下表2.3中对于我国主要的五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进行了描述,其中最低的工商银行流动性比例达到27.6%,建设银行更是达到53.7%,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在健康的发展中。

    表2.3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情况表(单位:%)

     存贷比(<75%) 流动性比例(≥25%)

    工商银行 63.5 27.6

    农业银行 58.5 40.18

    中国银行 68.77 47

    建设银行 65.05 53.7

    交通银行 71.94 35.37

    4.盈利水平创新高

    2016年,我国的银行金融业的总体利润达到税后1.25万亿元,相对于2015年上升了39.3%,从银行的利润结构来看,主要是以信贷为主的资产结构,同时银行业在对于内部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比例不断减少。对于信用风向控制较为完善。另外,其中稳定的利差也是金融盈利水平增长的因素之一。由下图2.4可以看出,我国主要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情况。

    表2.4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收入结构情况表(单位:亿元)

    银行 总收入 净利息收入 净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佣金和手续费收入 其他非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合计 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工商银行 475214 3627 76.34% 101550 10900 112450 23.66%

    农业银行 377731 307199 81.33% 68750 1782 70532 18.67%

    中国银行 320224 2280 71.22% 53632 38528 92160 28.78%

    建设银行 397090 304572 76.7% 86994 5524 92518 23.3%

    交通银行 126956 102601 80.82% 19549 4806 24355 19.18%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资本监管难度增加

    从2013年《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以来,我国银行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我国银行业也因为自身原因在监管上南段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为《巴塞尔协议III》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十分严格,虽然我国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水平上不断增大,但是与《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巴塞尔数据分析中心预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在未来的5年之间只会增加2%左右,而对于核心资本要求更高。第二,《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的资本融资难度增大。随着《巴塞尔协议III》的各种资本指标的实施,其中对于银行的资本数额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存在很大的难度。第三是,《巴塞尔协议III》协议中对于普通股的权益有高的要求,因此就使得银行核心资本扣减项更多,从而使得银行总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降低。

    2.信贷规模扩张将受到抑制

    随着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对于银行金融业的支持实施以来,银行业信贷规模和资产飞速增长。但是字2013年《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以来,使得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规模得到了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金融资产3%的杠杆比例抑制了银行的扩张。虽然我国银行业主体保持在4%左右,但是银行业在近些年来扩张速度仍然处于下滑状态。二是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根据资本控制增速来对于资本缓冲值的进行制定,就会使得银行业的资本缺口不断增大,就会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三是,当前我国的企业主要是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来处理企业的资金,根据我国GDP的发展情况,势必会对于银行业的资本造成压力。

    3.盈利能力面临挑战

    随着《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我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虽然影响不大,但是其间接产生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资本缓冲机制的要求使得我国上银行的利润受到影响;二是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差距也在不断的减少,就会使得传统银行盈利模式受到影响;三是《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资本标准的调整使得我国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加;四是因为《巴塞尔协议III》监管准则中对于流动性资产的要求,使得我国各商业银行需要较多的流动资产来满足监管要求,但是流动性资产盈利较低,就会进一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效率;五是新协议中的杠杆要求制约了银行外部资产的转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银行的发展;六是随着银行传统收入模式的降低,就会使得银行的信贷规模降低,从而使得其盈利能力降低。

    4.银行业的发展亟待转型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一定受到了一定遏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银行业的需要通过转型来促进其发展。在银行业的长远布局中,需要通过对于客户群体进行全面的分级和定位来实现有效的运营管理,从而使得其运营模式适应当前的主流模式。在我国银行转型过程中,需要根据银行本身的特点和发展规模创新出新的模式,不断的提升资产的有效性。根据《巴塞尔协议III》中的规定,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问题较大,所以需要通过转型来促进银行的发展。

    三、巴塞尔协议III下提高银行业监管能力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系统

    通过对我姑银行业的风险进行分析表明,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信用风险,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情况的改善,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广泛,其中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分析表明,未来的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够有效的抵御各种风险问题。

    通过对我国的银行业的市场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表明,银行业需要对于风险管理进行重新评估和重构,采用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减少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强我国银行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改革发展理念,全面推动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二是通过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对策、执行、评估一体化。三是对于对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精细化风险控制策略,通过特殊岗位特殊管理的方式来有效的减少风险。从整体的促进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根据对《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信贷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表明,我国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机制才能够有效的减小银行的风险,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通过对信贷风险、收益以及资本管理进行全方面的分析,从而加强银行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的联合管理,同时在管理评价中需要进行全面的指标分析和实施。二是通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策略,建立全面的客户信用体系,采用统一的方式进行定期的信用评价和分析。但是采用系统性的方式对信用制度进行修订,对于其中的各种存贷款的操作流程、审批制度以及管理方式等进行制度完善。三是建立完善的信贷考核体系,通过对银行的资本回报率以及结构进行分析来制定相关引导银行的各级信贷业务的发展。

    在银行资本管理中,需要对不同的资本渠道进行组合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型渠道来说,要进一步对其中的风险、渠道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各种策略来保障银行资本安全,其主要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发行增发股份募资;二是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三是实行全球化战略,通过对外部资本的吸纳来提升自身实力;四是通过长期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创造新型的赢利点,来促进自身发展。

    (三)推进银行业转型的进程

    根据当前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来看,银行需要不断的根据当前全球化经济的市场形势以及新型经济体对于金融市场的需求来推动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服务,同时提升各种盈利的完善,同时完善银行的定价能力和非利息收入,全面建立多元化的资本。通过中间业务嗯嗯推进以及零售行业资本的推广来开展新型金融模式,逐步的通过自身特色建设和创新业务提升来建立新型的增长点。

    就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说,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其全面的资本体系来建立高效的资本回报体系,在面临一些利差的竞争的过程中需要改善营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策略。所以需要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全面的分析,建立与我国经济相结合的有效的体系,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我国银行发展来看,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优质的客户群体,提升用户的粘度,以此为基础,在银行服务体系上不断转型,为银行的发展打下基础;二是升级银行的信贷结构,使得银行发展符合国家调整中的项目;三是建立新型的发展战略,在这个过程中加强高回报率的业务体系,促进银行的发展壮大。四是重视盈利模式转型的重要性。当务之急是,扭转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基本上由存贷利差主导的收入格局。

    (四)加快监管手段建设

    新的巴塞尔协议对成本、收益的监管更加严格,从监管层监督、资本市场制约、内部治理、银行业自律四个角度展开360%的监督管理,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尽快加强监管手段的建设。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但在实际监督管理的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函待解决。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逐渐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快推进我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建设,并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应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

    银行业监管层应尽快开展对商业银行新标准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对执行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批评教育,深入研究新标准对商业银行体系中各监测指标的影响及变动趋势,仔细评估信贷规模、货币供给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影响。而商业银行也应将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实施新准则所产生的效果及时反溃给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充分合作,以做好新准则的实施和完善工作。

    四、结束语

    金融危机是金融监管制度演进的根本动力之一,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巴塞尔协议III某种程度上是各国监管当局为达成共识不得不做出妥善的结果,“短板原理”发挥了很大作用,某种程度上未达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对改革的期望,但与现行监管规则相比仍有实质性进步,将对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产生持久的正面影响。BASELII只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无需对其求全责备,也不应寄于过高的期望,其有效实施也不可能防止危机的重视。目前我们只能谨慎乐观,稳健的监管制度只是有可能降低危机的破坏程度,从而增进社会福利,有效的金融监管的只是起点,而不是重点,在坚实的必要条件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国内银行业应未雨绸缪,适应不断强化的监管制度环境,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为目的推进业务创新,同时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在完善约束机制基础上实现稳健发展,确保中国银行业长治久安,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只有在了解和熟悉巴塞尔III分析和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各种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才能通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资本与风险管理水平而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现代化、国际进程,大力巩固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形象和全球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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