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维护金钟中学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金钟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 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 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 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 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 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 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 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 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请假条在班主任处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考试。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在政教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