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行研发设计的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创新类理财产品应根据《招商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总行资金交易部、零售银行部共同实施行内报批工作,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办理相关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二)非创新类理财产品,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资金交易部根据市场情况与客户需求,结合我行的业务策略等条件,在销售计划内开发和销售。超计划销售的产品需报行领导审批。
(三)理财产品的价格由总行资金交易部、零售银行部根据市场行情与产品特点等情况确定,并在销售前通过办公系统的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报送总行计划资金部。
(四)总行资金交易部负责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工作,明确资金投向、收益计算、客户资金清算、认购手续、风险提示等条款;总行零售银行部协助编写。
2、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的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总行零售银行部牵头行内相关部门与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初步拟定产品方案。
(二)产品方案报总行新产品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监管当局批准或备案。
3、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要求该金融机构提供产品说明书。
(二)总行零售银行部将产品方案报总行新产品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监管当局批准或备案。
光大银行
1、总行零售部财富管理中心(以下称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作为理财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我行个人、公司、机构理财产品的开发、维护、组合与管理,组织同业代销业务的开展,组织制订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对客户协议文本,负责理财业务中台风险控制及后台相关的系统管理、日常运营等;
2、资金部负责资金市场类理财产品的对外平盘;
3、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同业机构部等营销部门负责本条线理财产品的营销组织和销售控制工作、客户关系管理、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工作;
4、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外交易的后台清算及总分行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工作;
5、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负责部分理财产品的托管及到期提示管理;
6、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协议文本的法律效力,对产品的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
7、风险管理部负责将理财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8、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相关会计核算手续,对理财产品收益进行认定;
9、对涉及到信用风险的理财业务或产品,由信贷审批部或同业机构部分别对被投资对象或交易对手进行授信或出具认定意见。
平安银行
1、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的最高决策组织为零售理财产品委员会。委员会:总行财务总监(CFO),其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行零售主管行长、总行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总行办公室主任为委员会秘书。个人理财产品的《产品开发立项书》(附件1)必须由零售理财产品委员会审查、审批会签,意见一致后方可获得通过。
2、第十六条 产品开发和发行的相关文件包括:《产品开发立项书》、《产品发行文件》和《产品报备文件》,会签人员如下:
(一)《产品开发立项书》会签人员:总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具体产品涉及风险情况确定)、零售理财产品委员会各成员;
(二)《产品报备文件》会签人员: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零售主管行长。
(三)《产品发行文件》会签人员: 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负责人、总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运营风险与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零售主管行长。
3、 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分析理财产品市场需求,研究相关金融市场,制定全行个人理财产品策略;
(二)收集、分析有关理财产品的具体需求和创意,对客户需求、市场潜力、销售前景、业务效益等因素进行研判,在此基础上审核、筛选产品创意;
(三)负责各类理财产品的研究、设计与开发;
(四)制定各类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指引;
(五)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产品立项书的起草与报批,协助其他产品研发部门起草所研发产品的产品立项书。立项书中的产品定价、风险评级、销售预测等由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与产品研发部门共同确定;
(六)个人理财产品(含其他部门研发的产品)发行文件的起草与报批;
(七)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交易定价及相关投资交易合同文件的起草与签订;
(八)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产品(含其他部门研发的产品)和报送统计报表;
(九)负责个人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对外信息披露、开放期申购、赎回,分红派息和到期兑付等工作;
(十)负责提交有关业务IT需求、协助系统测试等工作;
(十一)负责对员工进行理财产品知识培训,为员工和客户提供理财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牵头个人理财产品的应急处理工作。
4、总行资金交易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提出的产品需求,研发银行间市场理财产品、结构性衍生理财产品和部分信托类理财产品;
(二)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产品立项书的起草与报批;
(三)协助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起草本部门研发产品的发行文件和报备文件;
(四)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交易定价及相关投资交易合同文件的起草与签订;
(五)分析研究利率、汇率、贵金属、衍生品等相关金融市场,为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主要是结构性衍生产品)的后续支持工作,包括向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提供产品观察日表现、收益率测算等数据;
(七)协同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组织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培训工作。
5、总行公司业务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根据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提出的产品需求,研发信托贷款类、票据类或其他专项资产类理财产品;
(二)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产品立项书的起草与报批;
(三)协助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起草本部门研发产品的发行文件和报备文件;
(四)负责本部门研发产品的交易定价及相关投资交易合同文件的起草与签订;
(五)负责本部门研发设计产品的后续支持工作,包括协助总行零售产品开发管理部进行产品到期分配等工作;
(六)协同总行零售产品管理部组织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培训工作。
6、总行市场风险管理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银行所承受市场风险评估和跟踪;
(二)负责投资人买入理财产品市场风险评级。
第二十一条 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公业务审批中心)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负责对理财产品涉及的同业信用风险(含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出具风险提示或审批意见,相关按《平安银行同业授信》和我行《公司业务信贷风险评级体系》执行。
7、总行法律合规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产品方面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审查;
(二)负责在产品立项阶段,审查产品是否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是否符合当前监管要求,并与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进行沟通确认;
(三)负责产品开发立项书、产品销售文件、产品宣传文案的合规性审查;
(四)负责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相关对外投资合同与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8、总行运营风险与质量控制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负责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业务特性制订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9、总行财务会计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负责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业务特性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出会计及税收的专业意见,制定相关会计核算办法。
10、总行集中作业部在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在产品发行准备至产品到期阶段,在综合理财系统进行产品参数设置操作。
(二)在产品成立、收益分配、到期时,进行理财资金内部划帐,以及向理财资金监管行出具委托划款指令。
深圳发展银行(整合前)
1、总行私人理财部是全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战略的制订,对分支行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指标和激励措施的建立;
(二)负责产品市场调研和售前、售后市场分析工作,搜集同业产品发行和销售情况,编写新产品、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负责理财产品开发、引进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产品报告手续;
(四)负责组织理财产品培训和销售培训;
(五)负责理财经理的资格认证、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与总行零售战略与营销管理部共同负责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划,向该部提出营销物料设计需求,并向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发放已设计定稿的营销物料。
(七)负责制订理财产品销售计划,推动和督导全行理财产品销售并进行业绩考核工作;
(八)负责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并按监管机关要求报送。
(九)负责在所有产品的销售清算期、开放期或终止清算期内就认购资金划款、追加投资及赎回款划款、我行手续费划款等出具相关指令并送达总行集中作业部。
2、总行零售营销管理部是全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营销支持部门,负责根据总行私人理财部的需求,落实各种理财产品的营销物料的设计工作。
3、总行金融市场部是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研发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供与其该部相关的产品的分析材料,包括回流测试数据、对产品挂钩标的的宏观及微观分析等。
(二)负责根据私人理财部的产品需求及市场走势分析,设计开发相关理财产品,并提供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观察日表现、实际收益率等数据,为产品付息、赎回、结算等提供依据。
(三)负责相关理财产品的培训工作,产品培训至少包括产品结构介绍、市场分析、收益测算及风险揭示等。
(四)负责相关理财产品销售结束后即期末收益支付完成后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报告手续。
第七条 总行集中作业部负责根据总行零售运营管理部送达的划款凭证进行划款操作。
4、 95501客户服务中心是全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重要联络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产品售前、售中、售后各阶段的产品推介、初步答疑、客户问题及投诉汇总以及将疑难问题及投诉转至私人理财部或金融市场部处理。
5、各分行个人理财业务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主管部门,在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监管机构履行产品报告手续;
(二)负责组织所辖机构理财经理的产品和销售培训;
(三)负责区域内产品的营销策划、市场拓展;
(四)负责组织对所辖机构的产品销售督导、业绩考核和销售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所辖机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向总行和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六)负责所辖区域理财产品市场的调研工作,注意搜集同业产品发行和销售情况,及时向总行反馈。
(七)负责处理所辖区域内理财业务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