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关】陕西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8日
【发布文号】陕人险发[1991]63号
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人险发[1991]63号
各地、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委、科技干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企事业单位:
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资标准,是党和对科技工作者的关怀。为了切实搞好我省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工作,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及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科技干部局和陕政办发[198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条件掌握,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的主要作者或发明者,下同)。
⒉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国家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三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的获得者。
⒉曾获省和国家部委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省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
⒉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被省和国家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其贡献相当于本文㈢的1项规定)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高级专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样式附后)一式三份,附单位的报告和专家本人有代表性的奖状、证书、荣誉证等的复印件,经地、市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批执行。
已经办理过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上述条件者,亦可按此通知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