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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记录本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8: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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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记录本

院外会诊记录本南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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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院外会诊记录本南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院外会诊记录本

南华县人民医院

急诊科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

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

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

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

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

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

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

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

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

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

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

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

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

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

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

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

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科通知相应科室

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

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

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

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

6.医务科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

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

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

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

治。

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医

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

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

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

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要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

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

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

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

自身解决。必要时可由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讨论。

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卫

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

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

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

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

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

应邀医疗机构。

4.经过医务科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科根据会诊科室

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属点名会诊者亦

应由医务科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未经医务科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

规行为。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南华县人民医院

会诊记录

姓名

科别性别

床号年龄

住院号

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

入院诊断:

申请会诊时间:年月日时分

会诊科室及专业:是否急会诊:

会诊理由:

申请会诊医师签字:

会诊时间:年月日时分

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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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记录本

院外会诊记录本南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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