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以下事故责任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在岗员工。
第三条 XX公司各单位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二章 追究程序
第四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级,由生产安全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XX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生产安全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XX公司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由XX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XX公司监察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由地方部门或股份公司调查处理,若委托XX公司调查处理的,XX公司形成调查处理意见后,上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视具体事故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辞退、解聘等。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第 XX公司负责一般生产安全B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属以下情形的,分别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次重伤1人;
2、一次轻伤3~6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次重伤2人;
2、一次轻伤7~9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相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处以3000~5000元罚款或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A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由部门或股份公司负责调查,XX公司按其调查处理意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多起或三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B级事故,分别参照第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XX公司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按照集团公司和XX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按XX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举报隐瞒的事故和没有受到处理的事故责任人员,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有关情况的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XX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天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承包商事故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内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处罚办法》、《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HSE合同、承包合同的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甲方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视事故具体情况可以多种形式并处。
第十九条 承包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C级事故,由合同甲方执行单位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XX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甲方人员进行处理;承包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B级事故,由XX公司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甲方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C级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XX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责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XX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B级事故,由XX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XX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公司纪工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XX监字〔2007〕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