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记账服务协议
代理记账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订立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代理甲方的会计业务,具体包括:
1、收集、审核、整理符合会计及税务要求的原始票据;
2、使用财务软件编制会计记账凭证;
3、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现金流量表;
4、准确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申报纳税;按月装订会计凭证,按年装订会计账册、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按年向甲方移交会计、税务资料档案。
5、代理甲方参加各种税务和财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6、协助中介机构审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所得税汇算。
二、委托期限:
本次的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时,若双方无异议或乙方为甲方再次服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则视为双方按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无需重新签署,双方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会计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在协议期第一年度内定为元/月(大写人民币:
),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2、办公费:若在乙方办公室开展代理工作,每年的会计办公费用包含在会计服务费之内(含会计记帐凭证的纸张、财本、各种报表及财务设施折旧费),否则所需办公费用由甲方承担。
3、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六个月的会计服务费,以后按季度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会计服务费。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必须提供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关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税务、工商、财政行政处罚的,责任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为保证委托事项及时、有效的完成,甲方应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购销,存货的进出单,各类费用报销凭证(如差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工资表,银行的往来票据等原始凭证整理好,以便乙方在次月5日左右来甲方交接领取。
2、税务部门检查时,由乙方全程衔接、交涉及配合,甲方需派专人协助并知悉税务检查的全过程。
3、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做违反会计法规和税法的事务,也不能要求乙方会计做协议约定内容之外的工作。
4、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且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乙方的代理费或者更换了联系方式等导致乙方无法联系,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与甲方联系领取原始票据,具体时间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而定,并对收回的票据进行整理、归类、粘贴等基础工作。
2、乙方应根据相关的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开展代理
记账业务,对整理好的原始票据进行编制记帐凭证,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乙方根据甲方的情况指定会计,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甲方索取本协议之外的财物或委托。
4、乙方应按时将相关会计凭证、账本、报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5、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者透露、出示和传播。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与保管
1、会计档案的日常保管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于每年的6月中旬将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填具交接单一式两份,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