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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涉税风险评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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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涉税风险评析

公司常见涉税风险简析公司存续过程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两大块,第一是日常经营中因为对涉税法规认识错误导致的损失,第二是公司发生重大调整(如兼并收购)时因未深入理解涉税法规、无法确认操作的法律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本文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一些反馈,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些涉税风险进行评析。一、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案例1】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五年前来苏设立办事处,现发展为子公司。子公司业绩也一直稳步上升。但目前发现作为子公司高管的李某有一些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甲公司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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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常见涉税风险简析公司存续过程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两大块,第一是日常经营中因为对涉税法规认识错误导致的损失,第二是公司发生重大调整(如兼并收购)时因未深入理解涉税法规、无法确认操作的法律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本文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一些反馈,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些涉税风险进行评析。一、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案例1】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五年前来苏设立办事处,现发展为子公司。子公司业绩也一直稳步上升。但目前发现作为子公司高管的李某有一些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甲公司于是
公司常见涉税风险简析

公司存续过程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两大块,第一是日常经营中因为对涉税法规认识错误导致的损失,第二是公司发生重大调整(如兼并收购)时因未深入理解涉税法规、无法确认操作的法律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本文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一些反馈,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些涉税风险进行评析。

一、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

【案例1】

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五年前来苏设立办事处,现发展为子公司。子公司业绩也一直稳步上升。但目前发现作为子公司高管的李某有一些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甲公司于是另行委派王某任公司负责人并调查李某违规行为。王某调查中发现,尽管李某薪酬较高,但公司一直未为李某代扣代缴所得税。同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也没有约定由公司承担李某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王某据此要求公司财务在当月代扣历年来李某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李某不服,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2、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扣缴义务人)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薪资所生个人所得税有限期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但是,扣缴义务人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并不意味着扣缴义务人变成了法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后,仍有权要求纳税人支付代缴的税款。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过错,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应由扣缴义务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在先,有可能被处以罚款。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并不表明公司自愿承担该部分税款。尽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此时公司缴纳应扣未扣税款的义务,但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不在于免除纳税人义务或将该义务转嫁给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表明公司自愿承担税款的证据,在公司将代扣税款依法缴纳后,李某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当然,为避免类似争议及税务机关的罚款,公司仍因在平时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接受无关第三方代开的专用

【案例2】

乙公司为一家笔记本电源的专业厂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公司规定, 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只接受专用。然而,公司采购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只注重价格,往往不严格审查供应商的一般纳税人资质,导致很多供应商虽然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却是以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名义出具的专用。公司财务人员也未对此严格审查。2009年12月,市国税局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了乙公司大批开具方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形。市国税局据此要求乙公司开展内部自查,同时追缴已经抵扣的税款30万元,罚款30万元。另外,国税局将相关供应商及代开专用的企业的情况通知机关,由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于虚开专用行为及相应刑事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统一各级的认识,1996年最高人民又发布了《关于对为他人代开专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开专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专用,以及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明确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专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机关在查办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专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该规定首次将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应用在税收领域。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善意受票方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则不存在认定善意受票人的问题。

2)、出具专用的一方(出票人)即真实商品交易的实际销货方。如果出票人与实际销货方不一致,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3)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如果上述各项目内容有一项与实际交易不相符合,受票人都没有尽到《专用使用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在取得专用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受票人对于该在其他环节存在的虚假不知情且也不可能知情,没有证据能够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对虚开知情,或者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所接受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等等,都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综上所述,企业为避免构成恶意接受虚开的专用,首先应根据上述有关善意受票方的规定自查。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有避免被处罚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三、货票不符仍进行专用的抵扣

【案例3】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收到传票。通知丁公司因丙公司拖欠其货款30万将其告上法庭,案件于4月2日正式开庭。丙公司经查询,发现与丁公司实际只存在10万元的交易,但是丙公司已经收到了丁公司30万元的且已经抵扣。另外,丁公司提供了部分送货单,虽然不完整,但基本涵盖了其首次送货到开具30万前的各个时间段。庭审中,虽然丙公司以送货单不全及与实际送货会不完全相符抗辩,但由于不能就金额与送货金额不一致提出有力证据,最终败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专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构成供货商送货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丁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送货的义务,不仅提供了部分送货单,且提供了已经抵扣的,丙公司虽不予承认,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为避免类似风险,公司应从采取以下措施:

1)购销合同中明确收货人身份,约定非该收货人签收公司不认可收货。

2)定期对账,对已经收货的数量及付款金额予以确定,并由双方盖章或由约定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3)对抵扣严格把关,只有在确认收货后方进行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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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涉税风险评析

公司常见涉税风险简析公司存续过程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两大块,第一是日常经营中因为对涉税法规认识错误导致的损失,第二是公司发生重大调整(如兼并收购)时因未深入理解涉税法规、无法确认操作的法律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本文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一些反馈,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些涉税风险进行评析。一、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案例1】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五年前来苏设立办事处,现发展为子公司。子公司业绩也一直稳步上升。但目前发现作为子公司高管的李某有一些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甲公司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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