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查与处理程序,满足国家有关行业的法规、规范对质量问题处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本制度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质量问题,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时,应按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4.出现质量缺陷时,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质量缺陷。
5.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单位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一般检查项目)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7.质量缺陷类别分为:表面缺陷、内部缺陷两类。
6.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8.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
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项目法人向验收委员会提交所有的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