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镇、街道中小学,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学期结束临近,根据各地通报情况,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近阶段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高峰期,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特别要注意交通、卫生和消防安全,把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力度。采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增强教师的安全意识,增强中小学生、幼儿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1—
三、确保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坚决执行台州市教育局、交通局、于200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台教〔2002〕199号)中规定,各中小学、中心幼儿园要做好表率作用,并协助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好下属单位,特别要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家长来校(园)接送的有关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如有接送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严禁超载,不使用不合格车辆(包括残弱人用车)。凡是幼儿园隶属于中心小学管理的,中心小学校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
四、要注意中小学生、幼儿的饮食卫生,保证食品的质量和饮用水的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中小学、幼儿园要特别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的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五、要严格做好防火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用电设施和其它易燃物资及部位进行认真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要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如发生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时间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和有关部门。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安全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府办,区安委会,区卫生局,区分局,
区交通局,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发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