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宜都市境内的各中小学、培训机构、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学校、幼儿园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以学校、幼儿园内保卫部门为工作主体,社会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师生员工满意”的治安保卫工作目标。
第四条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措施,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机构,按3-5‰比例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保证配备人员数量素质,并将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机关备案。
(二)落实治安防控措施。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保障治安保卫工作所需要的各项经费。
(三)聘请(任)法制副校长,积极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及时排查、化解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和纠纷。
(四)听取治安保卫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治安状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推行治安保卫工作“三制”(责任制、问责制、奖惩制)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目标责任。对下级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问责制,根据下级当年治安保卫工作实绩,决定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
第五条 分管领导、法制副校长分别为学校治安第二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实施并落实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二)协助第一责任人选配好治安保卫人员,督导保卫部门制定全年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三)监督相关部门落实治安保卫责任目标,完成全年治安防控工作任务。
(四)坚持开展师生员工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积极推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
(五)与社会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治安保卫部门工作。
(六)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评,落实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奖惩。
第六条 学校学工处、政教(教务)处、总务(后勤)处、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治安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加强贵重物品管理。
(二)制定部门、年级、班级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积极整改影响本部门安全的治安隐患。
(四)准确掌握、及时反馈不安定信息,做好本部门违法违纪人员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五)开展对师生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定期地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要严格对食品卫生、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中毒等案件(事件)发生。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各班主任为本教学班具体治安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遵守学校治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事端苗头,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对学生开展政治思想、法制道德、安全文明、安全防范知识等教育,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定期或不定期与学生、家长和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安全工作信息。
(四)结合本职岗位实际,对学校提出加强和改进治安保卫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 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应任命或聘任政治思想好,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保卫部门负责人,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学校应当单设或内设专门保卫工作机构,所设保卫机构与学校其它处(科)、室等部门同等职级。治安保卫部门负责人对学校总支(支部)和校长负责,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履行内部治安管理职能,行使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权,行使学校、幼儿园内各部门之间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权,行使校长、分管领导对治安保卫工作交办任务的督办权。
(二)积极开展内部治安防控,对重点要害部门(位),实行重点保护,同时制定要害部门(位)领导和岗位人员职责,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定期地开展思想教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综合素质。对保卫人员行使“三权”管理,即考察聘用权、工资发放权、奖惩建议权。
(四)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及时报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组织调解、化解内部矛盾纠纷,消除校园各类不安定隐患。
(五)接受机关、主管部门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工作考核。协助机关做好本单位案件侦查、治安灾害事故处理,做好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和各级机关联系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内部护卫,建立门卫、值班、巡逻、护校队,按岗位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岗位责任风险制度。门卫、值班、巡逻等岗位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按学校、幼儿园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验证、登记、核实,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二)保卫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对重点部位、容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地方加强治安巡逻,发现并排查隐患。一时难以处置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落实整改措施。有寄宿学生的学校,要实行24小时巡逻制。
(三)发现、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以预见或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得当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机关侦查、处置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预案: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及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重要物品的管理制度;
(四)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案件、事故、治安隐患、不安定因素报告制度;
(七)制定重大活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预案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件方案;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一)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落实部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级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合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三个文明建设”教育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在重点要害部门(位)安装技防设施,提高科技防范含量和应对案(事)件能力;
(四)采用门栋关照、值班守候、义务巡逻等多种治安防控措施,确保本单位发案率降到最低限度;
(五)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防止“民转刑”和件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要求:
(一)适应现代学校、幼儿园治安管理工作需求,推行以“三制”治安防控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保卫工作机制,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进一步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
(二)自防、自治、自控能力有较大提高。
(三)积极开展校园内部整治,积极参加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警、校、地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持续有效开展。
(四)全年不发生因管理和防范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重大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重点管理,大力支持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辖区学校、幼儿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培训保卫人员,听取学校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控措施,共同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协助侦破、查处发生在辖区学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
(五)积极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
(六)对认真落实治安防控措施,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失控,导致教学、生活秩序混乱的学校给予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存在治安隐患的,教育局应当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学校逾期不整改,造成人身或损害财产案件(事件)的,依照有关法纪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为宜都市内各学校、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基本标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