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 程 名 称: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日期:二〇一二年六月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分包工程名称:贵阳至遵义城市带主干道一期工程第3标段麦沙大道跨线桥钻孔桩
1.2分包工程地点:贵阳至遵义城市带主干道一期工程第3标段工程所在地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贵阳至遵义城市带主干道一期工程第3标段工程麦沙大道跨线桥钻孔桩。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钻机进场退场、就位、提钻、钢护筒(或泥浆,若需要)护壁、清孔、配合钢筋笼安装;2)砼(或水下砼)浇筑;3)若含有地下水需要泥浆护壁则包括泥浆制备;4)钻渣出孔至孔边5米以外,钻渣由承包人负责清运。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包工包辅料包机械(辅料:指除钢筋、商品砼以外的所有材料)。
钻孔桩成孔方式:旋挖钻机作业
第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
1)分包单价:
(1) 成桩单价:600元/m3,暂定1500 m3,合价=600×1500=¥900,000元。直径为2.0米的桩按3.140 m3/延米计量,直径为1.8米的桩按2.543 m3/延米计量,直径为1.6米的桩按2.001 m3/延米计量。此成孔单价为完成1.3款所述工作的全费用单价。数量按实际的工程量计。
(2)溶洞处理单价:300元/m3,按处理溶洞时回填料体积计量。暂列200 m3,合价¥60000元,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3)设备进退场费30000元包干使用。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另行增加设备时,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以上费用不含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由承包人负责缴纳,承包人给分包人计量时,可能加上此项费用,分包人也无权获得,由承包人代扣代缴。
2.1金额:大写:人民币暂定玖拾玖万元整,小写:¥990,000 元。
第三条 工期
3.1开工日期: 2012年 6 月 15 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3.2竣工日期: 2012年 8月 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1 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工程一次性检验合格率达100%。
4.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等,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内容的时间:2012 年6 月 12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2012 年 6月 12 日。
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1.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5.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5.2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1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5.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5.2.3 分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5.1和5.2涉及的机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合同附件。
5.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3.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5.3.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
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4.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
5.4.2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5.4.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
5.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5.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
5.4.7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罚款壹万元/人次;若因分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令更换,并罚款壹万元/人次。
第六条 承包人工作
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随工程进度
6.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自发包人提供之日起3天内 ;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2 ;
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无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6.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6.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5 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6.6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
6.7监督分包人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由分包人造册,承包人代付。
6.8监督分包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分包人确认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
6.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包人工作
7.1 分包人自费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无
7.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每周五17时前向承包人提交下周生产计划;每月底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下月生产计划;季末25日同时提交下季生产计划;每月22日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至20止的进度统计报表。其它报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
承包人批准或提出修改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计划后的 2 天内。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7.3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2012 年 6 月 14 日前;
承包人批准或提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后的 2 天内。
7.4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7.5 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
7.6 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7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8 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
7.9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另行通知,分包人必须执行。
7.10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和承包人的要求执行,工程完工验收之前提交给承包人。
实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复制、重新绘制、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11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12 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 总包合同解除
8.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
8.2 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8.3 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9.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
第十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10.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
10.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0.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提前竣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
11.1 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有关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
11.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分包人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发包人、设计要求对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破检,以保证绝对“内实”。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不予返还。
11.3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1.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1.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1.6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
11.7 因承包人供应的商品砼不及时造成的孔桩质量不合格,分包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2.3 发生安全事故,应书面报承包人,并依法处理。
12.4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文明施工要求标准执行。如未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有权安排专人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所发生费用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物资供应
13.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砼、钢筋笼;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提供钢筋笼所用的起重机及场内清渣设备。 钻孔设备的起运、安拆、移机等所需的设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13.2分包人提供材料:除砼、钢筋笼外所有的材料(含周转料);
除提升钢筋笼外的起重机外,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3.3 砼用量按清单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分包单位超耗砼由分包人承担。节约的砼分、承包方按5:5进行分成。砼单价按330元/方计。砼消耗按贵州省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规范的消耗量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在不超过设计或变更设计数量的前提下,根据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承包人确认及发包人审核批复后,按相应单价调整分包人合同总价款。具体的计价方式及相应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详本合同附件1。
14.2 本工程为单价包干,单价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除钢筋、商品砼外的其他材料)、机械费、各类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钻机为自带动力的机械,其油料的费用已含在单价之中,不另计价。
14.3 钻机进场后,因地质原因造成不能按要求成孔,承包人要求更换旋挖钻机,或要求分包人退场。其所有机械的进退场费不予计价,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4.4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损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量确认
1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2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份数: 3份
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审核后,报工程师、发包人签认。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发包人签认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5.2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5.3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数量按发包人批复的最终决算工程量计算。
15.4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涉及的税金及地方的各种规费由承包人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的款项拔付中扣除。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6.1 合同价款的支付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分包人完成设计图纸一半的工程量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0%的进度款;
第二次支付:分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时,支付总工程量的30%的进度款;
第三次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16.2 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由承包人代扣代缴。
16.3 民工工资支付
16.3.1 分包人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分包人进场时将进场施工人员的资料(姓名、姓别、年龄、工种、工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资格证复印件等)报送承包人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不视为该工程的施工人员,其工资、安全、保险均与承包人无关。分包人所雇施工人员离场时需由承包人办理离场手续,并结清民工工资款;发放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由承包人在开户银行统一办理。
分包人在每月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供该月民工工资发放清册,工资考勤记录、派工单等原始资料,并出具工资发放委托书,由承包人审核后将工人的工资发放到其银行卡中。除工资外的其他工程款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银行账户中。
不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
16.3.3 分包人办理结算,同时提供现场操作人员无拖欠工资的证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在该证明上签字,签字由承包人项目部负责监督。无此证明,承包人可拒绝办理结算。
16.3.4 任何情况下,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协商签定任何协义或达成任何意向,否则视为分包方违约,并向承包人付违约金3万元/次。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得到建设单位或向建设单位肇事、围堵建设单位、拢乱建设单位办公。发生一次分包单位,分包人向承包单位支付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
17.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7.1.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17.1.2 除17.1.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17.2 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并向该代表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17.3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确定后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7.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8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7.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就其申请项目向发包人进行变更价款申请。在发包人审批变更价款期间,分包人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利于变更价款的申请。发包人批复后14天内,承包人对分包人提出的变更予以批复。如果发包人未能同意分包人所提出的变更项目,则承包人也不同意批复。工程变更价款以承包人批复的意见为准。变更价款与工程验工同步同比例拔付。
17.6 工程变更发生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未认可的工程变更分包无权向承包人计取变更价款。
第十 竣工验收及结算
18.1 竣工验收
18.1.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日期: 竣工验收前15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份数:
工程施工的所有经济技术资料必须用电脑打印,否则承包人现场代表不予认可签收。
18.1.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分包工程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18.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8.2 竣工结算
18.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8.2.2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的竣工结算确认后28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根据发包人的竣工付款情况,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质量保修
19.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个月,自承包人承揽的全部工程正式验收之日起算。
19.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工程造价的70/%,质保期1年满后,承包人在发包人返还后30天内无息返还分包人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第三次付款)。
19.3 保修期间出现保修事件,分包人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保修合同及时处理,其费用根据责任划分。若分包人未及时处理,则承包人可自行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分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因延误修保修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
20.1 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
20.2 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
20.3 分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既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的要求认真全面处理,必要时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环保协议。
20.4 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等不受损害。
20.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0.6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
21.1 违约
21.1.1 承包人的违约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分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1.1.2 分包人的违约
21.1.2.1 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1.1.2.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1.1.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1.1.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1.1.2.5 分包人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21.1.2.6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1.3 违约处理
21.1.3.1 一方违约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1)工期保障的约定
分包方必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完工。主墩的孔桩未按期完工,且延误工期在十五天以内,分包方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若延误期十五天以上,分包人另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一万元。
总工期未按期完成,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5000元。
(2)质量保障的约定
1)分包方必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证责任状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视事故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及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一次性对分包人罚款贰万元至伍万元,并承担返工等一切经济损失。
(3)安全保障约定
1)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状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安全目标:无伤亡事故。
2)施工中因分包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死亡1人,承包方罚分包方30万元,以此类推。
(4)索赔
分包方应加强科学管理,避免由于施工管理不当和自身原因引起的违约或由此引起的索赔。如发生非发包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等事故,致使引起的回购方或其他权利方的索赔,均由分包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协调解决之法律责任。
(5)重大事故
施工期间,如发生因分包方原因导致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承包方声誉的情形,并对发包方与及回购方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则承包方有权追究发包方的相应责任,并相应扣除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后果严重的,则承包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将分包方清退出场。一旦分包方被清退出场,承包方仅按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支付其80%的费用,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1.2 索赔
21.2.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1.2.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1.3 争议
21.3.1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承包人住所地的铁路运输,如果超过承包人住所地的铁路运输管辖范围,由承包人住所地铁路运输的上级管辖。
21.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保险
22.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2.2分包人必须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的其他保险: 无
22.3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担保
23.1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3天内提供人民币大写:叁万元(¥:30000)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现金担保;履约担保在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返还不计任何利息。
第二十四条 其他
24.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指令和决定。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4.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
24.3临时设施房屋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24.4合同生效
24.4.1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24.4.2 合同订立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
24.4.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且分包人按约将合同保证金汇到承包人的账户上时生效。工程竣工验交,确认无遗留问题,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除保修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24.5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比照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对应条款办理,亦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4.6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保存一份。副本 6 份,其中,承包人保存 3 份,分包人保存 3 份。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