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青府发〔2008〕18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青白江区
签发时间:2008-04-15 生效时间: 2008-04-15
各乡镇、事处,区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12届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工业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成都市《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07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07〕82号)精神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观念
为落实九届四次全委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工业强区为主导,大力推进“三化联动”,创新工业用地机制,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率高、符合区情的工业用地新路子。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在工业用地过程中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局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区规划局不得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准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控制用地规模。
(二)更新观念,合理利用资源
1.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念,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2.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的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实施建设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非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用于科研项目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三)引导和规范标准厂房建设。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优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在标准化厂房设计建设上下功夫,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要向土地要效益,向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不搞小厂房、大绿化,宽马路,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要充分发挥每寸土地的利用效率,真正节约集约用地。
二、坚持“三个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坚持“三个集中”原则,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全区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正。新入驻工业企业必须进园区,鼓励园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并按企业的性质合理分配园区用地,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制度。区发改局、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要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要逐步由“挂牌”为主向“招标拍卖”为主转变,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创新项目用地机制,规范项目供地程序
(一)推广工业用地租赁制度。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标准厂房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逐步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标准厂房”并存的工业用地格局。
(二)规范项目准入具体条件。区投促委、区发改局、区经济局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切实把好产业关;区工管委要建立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准入制度;区国土资源局凭区投促委、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业项目,区投促委、区工管委要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密度、亩平税收等提出具体意见,并编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由区工管委负责监督实施。
(三)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项目,区发改局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目录中的类项目,区发改局原则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积极创新供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机制,对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未经有批准权限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四、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省、市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
1.工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由区投促委提供。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成国土资〔2006〕407号)缴纳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3.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成国土资〔2006〕407号)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二)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考核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对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无偿收回。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后10年内,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土地储备中心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认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的,则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满足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考核要求。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转让的,须经出让方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一)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须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
1.评价考核机构。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由区经济局牵头组织,区工管委、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考核。
2.评价考核内容。工业项目评价考核是对具体工业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出评价,对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协议相关约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产业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环境保护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和开竣工时间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3.评价考核程序。工业项目评价考核须在厂房按规定要求竣工,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一年后进行,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区投促委提出申请,区工管委经初审后填写《青白江区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意见表》报区经济局,并抄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区投促委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具体操作可按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4.奖惩措施。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区经济局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较优秀的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生产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上享有优先权;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区经济局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评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或取消招商引资有关优惠。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的项目,且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参照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和项目评价考核要求签订整改协议。
(二)用地复核验收、房产登记加强把关。通过评价考核的工业项目,凭考核部门出具的评价考核书面意见,方可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未达到评价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结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氛围
(一)奖励土地利用效益突出的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和氛围,鼓励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密度、亩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区每年专项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经费,按年度评选和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具体办法由区经济局会同区投促委、区工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报区审定后实施。
(二)强化考核和执行力度。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每年一月份向区报告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区组织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形成合力,负责制订相关标准、,加强工业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推进和指导,加快建立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机制和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