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办字[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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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学院交通补贴管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系(部)、处,院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交通补贴管理发放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巢湖学院交通补贴管理发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交通补贴的规范管理,保证教职工交通补贴的合理发放,现将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 享受对象与标准
1. 校内无住房的住巢城区域正式教职工享受全额车贴每月80元。
2 .校内有住房及住校周边附近正式教职工享受部分车贴每月10元。
3. 校内有住房但未出租的教职工,其子女在巢城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含半汤小学)就读的,双职工按一人享受车贴,单职工标准减半。
二. 发放办法
1. 所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车贴,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随工资发放。
2. 符合享受对象1和3条款的人员,全额按70元/月标准发放,减半者为3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 每学期开学初各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据实上报享受车贴人员名单至院办,院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公示发放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每学期在开学初发放。
三. 其它有关补充说明
1. 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及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2. 居住在距校公交车三站以内的教职工不享受交通补贴。
3. 教职工子女应届高考结束后,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4. 享受子女市内就学补贴的双职工有一方在外读研学习一年以上的,按单职工标准发放。
5. 请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交通补贴。无故不上班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6. 无住房和有住房未出租的教职工需总务部门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子女上学需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加盖公章。
7. 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将如数追回已发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 年 11月 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