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08:58:18
文档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1http://ts.hncourt.gov.cn/video/detail/court/1453/id/15545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时间:2016年5月3日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员: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员就位)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就坐)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
推荐度:
导读模拟法庭1http://ts.hncourt.gov.cn/video/detail/court/1453/id/15545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时间:2016年5月3日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员: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员就位)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就坐)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


拟 法 庭

1

ht t p: //t s . hncour t . gov. cn/vi deo/det a i l /cour t /1453/i d/155452 案    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庭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员:

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员就位) 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

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诉讼参与人不 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 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 烟和随地吐痰;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不得将审判经过在朋 友圈和微博进行发布;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 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 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诉人被告辩护人 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可以开庭。

2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许昌市平原区人民,公开审理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现在开庭(敲法锤)。传被告人康磊到庭。(1 名法警从庭外到员处拿传票, 到庭外传被告人。2 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 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我叫康磊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0 年 4 月 20 日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 审判长:你的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程度 审判长:你被捕前的职业? 被告人:摩的司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 405 号 审判长: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2015 年 5 月 24 日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人:2015 年 5 月 31 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事? 被告人: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  10  日收到许昌市平原区人民的起诉状副

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 3 日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许昌市平原 区人民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 名单。本庭由本院审判员 xxx 担任审判长、与 xxx 和 xxx  组成合议庭,员 xxx 担任本庭记录。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指派检察员 xxx、xxx 到庭支持公 诉。许昌市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康磊的 被告辩护人。被告人康磊,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本局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辩护人、被告辩护人,在法庭

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

委托他人辩护。( 3) 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 4) 公诉人和被告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 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诉讼辩护人可 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 述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权利,被告人是否都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都听清楚? 被告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康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4

被告辩护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站起来,用十分清晰的声音宣读) (内容见本案起诉书) 公诉人: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起诉书

许检刑诉【2016】530 号

被告人,康磊,男,1970 年 4 月 20 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身份证号, 4110811970042015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许昌市建材公司下岗工人,现在刘 家大堰口上跑摩的,现居住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    8-405    号。

被告人康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被许昌市平原区

分局刑事拘留,2015 年  5  月  28 日经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批准逮捕,2015

年 5 月 31 日被许昌市平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 所。本案由许昌市平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罪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已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退 回许昌市平原区分局补充侦查了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许被害人穆辉饮酒后由赵琳驾车将其送至刘家大堰 18 栋楼下,穆辉酒后行为 失常,与多人发生冲突并从杜成的发廊拿走一把理发剪,行至刘家大堰路口长江 医院侧面时,在刘家大堰出口处靠平湖大酒店左侧等客的被告人康磊见被害人穆 辉先后与在路口的侧面等客的摩的司机赵彬、钱承发生冲突,遂跑过去看热闹, 赵彬、钱承受穆辉攻击后躲至一边,现场只剩康磊一人,穆辉看见康磊后持剪刀 刺向康磊,康磊躲闪不及,左手手指被剪刀刺伤,纠缠中康磊退至刘志强、冯新 梅的水果摊旁,顺手抄起一方木凳,欲砸穆辉,穆辉见状向平湖大酒店方向的东 山大道跑去,康磊在后紧追,康磊在刘家大堰下坡处赶上穆辉,并用凳子砸了穆 辉两三下,穆辉被砸后倒在地上,康磊遂拿走穆辉手中的理发剪,穆辉被赵琳等 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器损 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 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磊在穆辉醉酒后、行为失常用剪刀将其刺伤的情形下进 行自我防卫,但是其却在被害人穆辉逃跑的过程中进行追赶,并用方木凳击打穆 辉造成被害人穆辉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康磊在追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 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被害人穆辉的死亡悲剧, 给被害人穆辉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 康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 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 告人康磊提起公诉,特请人民依法判处。

5

此致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

检察员:

二 0 一六年  8  月  3   日

附: 1.被告人康磊现被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两份、证人名单两份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两份。

( 宣读完起诉书后,公诉人环视了一下法庭,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一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他指控的不对,我没有过失致人死亡,我是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人康磊,你可以坐下(两名值庭法警也坐下)。你现在可以对

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被告人:我根本就是正当防卫,我没事看热闹,是穆辉无缘无故拿刀追我,

我没办法正当防卫才拿板凳砸的他。我是自卫,我没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康磊。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 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2015 年 5 月 24 日晚,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我在刘家大堰出口靠平湖大酒店入口处等客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穆辉? 被告人:我看到旁边有人在打闹我跑过去看热闹,穆辉转过来手里拿个东西

要刺我。

公诉人:你打穆辉了么 被告人:打了

6

公诉人:用什么打的?打了他几下? 被告人:就是普通坐的凳子,是方型的。打了俩三下吧。 公诉人:     你每次挥凳子是什么姿势?

被告人康磊:第一下,我是顺手抄起凳子,两手抓凳由右侧向左侧挥砸在他 身上,第二下,我是 右手单手提着凳子侧身向后轮砸一凳子。第三下,是两个 人面对面,我两手抓凳子斜向下砸 的一凳子,第三下我感觉应该砸在他的右肩 部。

公诉人:张根柏和赵彬亲眼看到你是连续击打被害人。对此,你怎么解释? 被告人:确实是他追我,我才打他,张根柏和赵彬可能看错了。 公诉人:在穆辉逃走后为什么继续追打他? 被告人:我怕我一停,他再回来继续追着我打。

公诉人: (转向审判台)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插曲:有人在用手机对法庭进行拍照 审判长:法警,让那位旁听人员把手机收起来(指向拍照的人员)。法警迅

速过去制止拍照,并敦促其把照片删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我要发问。

被告辩护人: (看向被告)被告人康磊,我是你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向你 提几个问题。

被告辩护人:你与被害人穆辉之前是否认识? 被告人康磊:不认识,从未见过。 被告辩护人:你知道被害人为什么打你吗? 被告人康磊:我也不知道,我在等客的时候看见有人打起来了,我就跑去看

热闹,后来身边人都跑光了就剩我了,他就朝我跑来了。 被告辩护人:穆辉用什么打得你? 被告人:我一开始看见明晃晃的东西以为是把刀,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剪刀。 被告辩护人: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拿的是把剪刀的? 被告人:来了把我带走的时候。

7

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是否喝酒? 被告人:当时比较慌张,场面也比较乱,我根本来不及在意被害人是否喝酒,

只是后来来了才知道被害人是喝了酒的。 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打你的时候你是否反击?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后来他打我我后退的时候他又撵上来,我非常生气,

就顺手抄起一个方木凳砸了他几下。 被告辩护人 :你是否闻见他身上有酒味? 被告人:没闻到,也看不出他喝酒了。

被告辩护人:被害人手里拿的什么,你手里拿的什么? 被告人:他手里拿的是把锋利的剪刀,我手里只有板凳。 被告辩护人 :在击打的过程中,穆辉手中的剪刀是否放下? 被告人:一直没有放下。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你还有什么话要问的吗? 被告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公证人,你还有什么话要问的吗? 公证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康磊,你还有什么话要说的吗? 被告人康磊:我并没有想到他会死,我只是正当防卫。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庭提

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 1: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在这里有六组证据材料需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举证第一份证据:

第一组:证据由,被告人康磊个人详细信息表、被害人穆辉个人详细信息表、 被害人穆辉常住人口登记卡组成,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在案发时已满 45 周岁,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负刑事责任。以及被害 人穆辉的公民身份。

8

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共两份。分别为韩夏兰、赵彬的证人证言,均出自许 昌市平原区分局。用以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打之前未受伤,且存在康 磊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第二组第一份证据为韩夏兰的证人证言。韩夏兰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 13 时 的询问笔录:问:当时这赤膊男子有没有明显外伤?答:没有明显外伤。询问人: 赵华、潘振。

第二组第二份证据为赵彬的证人证言。康磊连续击打穆辉,而非康磊刚才陈 述的因为穆辉追他,他才打穆辉的。而且赵彬与被害人穆辉近距离接触,确实看 清了被害人穆辉在被告人康磊打击之前并未受伤。且根据案卷可知,案发地处于 繁华热闹地带,灯火通明,所以被害人如果受伤,完全可以看出。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彬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 打之前未受伤,且存在康磊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审判长:传唤证人赵彬出庭。(1  名法警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证人 赵彬到庭,证人在法警的带领下从法庭外走进法庭,来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请说一下你的姓名?职业?家庭住址? 赵彬:我叫赵彬,现在市交运集团港公司工作。住在许昌市刘家大堰  1 栋

3- 14 号

审判长:证人赵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你应该如实将 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如果作 伪证,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你清楚了吗?

赵彬: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法警把保证书拿给证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9

公诉人:证人赵彬,我是本案的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与本案的被

告人康磊是否认识? 证人赵彬:以前就说过两句话,还算认识,没什么关系 公诉人:康磊平时为人是比较和善还是比较凶狠?

被告辩护人 2:反对!审判长,公诉人在诱导证人,请审判长制止! 审判长: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公诉人:穆辉打你的时候,你看见他身上是否有明显的外伤? 证人赵彬:当时他打我和钱承的时候,我看见这个赤膊男身上没有外伤,也

没有流血,他手上拿的东西我一直以为是刀,后来到派出所才看见是一把剪刀(理 发刀)

公诉人:穆辉和康磊纠缠的过程中,康磊拿起凳子后,穆辉做了什么? 赵彬:我没有看到康磊是怎么拿的凳子,我只看到康磊打了穆辉。 公诉人:康磊是在什么情况下打的穆辉? 赵彬:我没看清,我只看到康磊在穆辉背上连续打了两三下 公诉人:那之前穆辉准备打你的时候,他身上有没有受伤? 赵彬:他打我和钱承的时候,我看到他身上没有外伤,也没有流血。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没啥问的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发问?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话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可以发问。

被告辩护人:案发当时,你看见被害人穆辉手中拿的是什么武器? 赵彬:当时我以为他拿了一把刀,后来才知道是剪刀 被告辩护人:你看见康磊打的是穆辉的什么部位?

赵彬:背部 被告辩护人:康磊打的是否用力?

赵彬:这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之间有一段距离。 被告辩护人:当时你有没有看出来穆辉喝醉了?

10

赵彬:没看出来,后来来了才知道 被告辩护人:你怎么确定康磊打穆辉的时候,穆辉没有受伤。 被告人:我看见的,穆辉身上啥淤青,也没有流血。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被告辩护人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继续询问赵彬。

公诉人: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带证人出庭(法警带赵彬出庭)

审判长:被告人对韩夏岚和赵彬的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在我打穆辉之前,他与那么多人发生冲突,怎么可能会不受伤,当

时人那么多那么乱还是晚上,他们怎么能确定看的清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该两份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对于韩夏兰的证言,首先,人对事件的判断受客观环境的影响。

当时被害人穆辉是直接闯入韩夏兰的发廊,径直走到店里堆放杂物处乱翻,证人 韩夏兰作为一个女人面对一个成年的男子难免有所惧怕,自然不会对被害人穆辉 有过多的视觉观察,因此证人韩夏兰对被害人穆辉的身体状况很难有一个客观真 实的认识,其次,她的证言中是说“没有明显外伤”,并不是非常确定的一点上 都没有。

对于赵彬的证言,赵彬与韩夏岚一样,被害人穆辉在攻击赵斌的时候,赵彬 面对突然地攻击也不能保持一个平常的心态来从容面对,并且赵彬当时的行为表 明赵彬关心的是如何躲避一个陌生男子的攻击,其主要的关注点在穆辉手中的凶 器上,对被害人穆辉身上有无明显外伤也不能做一个客观的认识。总之,一个人 身体外部有无受伤并不能说明其是否患有内部疾病。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击打前 曾被王庆明拉倒在地,其摔倒在地的受伤状态和程度不一定可以通过表面看出来; 被害人穆辉和被告人康磊发生冲突之前和多人发生冲突,并且被害人从刘家大堰 走到水果摊旁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摔倒受伤我们不得而知。仅仅根据目测的穆辉身 上没有流血,是无法直接下定论,确定康磊打穆辉的时候穆辉没有受伤的,因为 很多对身体的伤害,都是不流血的,尤其是内脏器官的伤害。单纯凭借目测,有 失公允。被告辩护人认为韩夏兰和赵彬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

11

击打之前未受伤。审判长,被告辩护人质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为被告人康磊的供述与辩解,出自许昌市平原

区分局,P3- 4

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对被害人穆辉进行打击的事实。 被告人康磊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晚 11 时 30   分的供述:我一看他手里有东西

好像闪了一道白光、赶紧缩手躲开、结果左手手指还是被划了一道,我当时后退 了几步,他又撵上来,我非常气愤,顺手抄起水果摊旁的一个方木凳砸了他。由 此可见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对被害人穆辉进行打击的行为,引起被害人穆辉死亡 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我打的是背部,不是致命部位,对他的死亡不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质证:公诉人断章取义,云锦康诺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中 已经明确指出穆辉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剧烈奔跑导致的急性新功能衰 竭而死亡的,而且康磊击打的是被害人穆辉的背部。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共两份,分别是张根柏和赵彬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

被告人康磊追赶、打击被害人穆辉的事实。 第四组第一份证据是张根柏的证人证言,出自许昌市平原区分局 张根柏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15 时 10  分的询问笔录:我们跑到刘家大堰口

水果摊旁边时,就看到有一个打赤膊的男子从打架地方跑出去往东山大道主干道 斜向熊家嘴方向跑,有一个男子在后边追,并用凳子朝赤膊男子背上打去。询问 人:吕光远、方智。

第四组第二份证据是赵彬的证人证言,出自许昌市平原区分局赵彬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6 时 30 分的询问笔录:穆辉手持凶器打康磊,康磊手被划 伤后,见水果摊旁有一木凳,便拿了木凳,这时穆辉见康磊拿了木凳,就往平湖

12

大酒店的东山大道方向跑,在刘家大堰下坡处靠平湖大酒店的自行车道口处,康

磊赶上穆辉并在穆辉的后面打了穆辉两三凳子,穆辉被打后继续往东山大道跑了 几米远,没到路中间就趴到在地下了。询问人:袁方平、吕光远。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我不是连续击打穆辉,每次他追我,我才打的他,出于当时危险的

情况,我打他完全是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张根柏与其保安队员的证言相互矛盾。张根柏前后证词矛盾, 就真实性而言证词不具有公信力。赵彬于穆辉有过纠打于死者的死有联系,其证 言不合法,不能被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共两份。分别为赵红、张劲、杜成的证人证言,用以 证明被害人穆辉案发当晚的确喝酒,且正常人能够看出他喝酒的事实。

第五组第一份证据为赵红的证人证言,

赵红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的询问笔录:喝了点酒,白酒,啤酒都喝了。 第五组第二份证据为张劲的证人证言。

张劲 2015 年 5 月 25 日 16 时 7 分的询问笔录:问:光上身那人什么样?答:

20 岁左右,喝了酒的,一身酒气。询问人:赵华、潘振。 第五组第三份证据为杜成的证人证言,

证人杜成 2015 年 5 月 25 日 10 时 25 分的询问笔录:我见他是个酒疯子,我 就没去瞧他。询问人:赵华、潘振。

第五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当时我在围观,他突然朝我冲了过来,不知道他是否喝酒,完全看 不出来。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质证: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提供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辩护人对被害人穆辉醉酒的事实没异议,但这不代表被告人康磊知道被害人

13

穆辉处于醉酒状态。首先,穆辉突然攻击被告人康磊,且穆辉手中持有凶器,康

磊在乎的是如何躲避穆辉的攻击。其次,证人赵彬的当庭也说了,他当时也不知 道穆辉喝酒了。所以穆辉虽然喝酒了,但是不一定每个和他接触的人都能知道。 同时,赵红的证词中“问:他喝酒上不上脸?答:有一点点,但不明显,平时也 不明显。”说明穆辉酒量很好,喝酒跟不喝酒基本直观上看不出来,所以,被告 人康磊也是在不知道穆辉醉酒的情况下进行的打击,所以他不具有特殊的注意义 务。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共两份,分别为云锦康诺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

补充鉴定书和云锦省许昌市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人 康磊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穆辉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第六组第一份证据为云锦康诺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补充鉴定书。鉴定 书结论:死者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 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 死亡,其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 30%。法医鉴定人:魏宇天、许志 强。

第六组第二份证据为云锦省许昌市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 书中对致伤工具的推断:根据死者头额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不整齐等特征, 推断致伤工具为具有棱边的钝器;根据左颞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呈三角形等 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不规则钝器;穆体表损伤呈表皮剥脱、挫伤出血、无创口 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接触为面积较大的钝器。鉴定人:孙晨、李振家。

第六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被告人:我打他的是背部,不是致命伤,对他的死亡不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质证:首先,被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被害 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真实性有瑕疵。在许昌市平原区分局刑 警大队的情况说明中表示,穆辉妻子赵红拒绝该局请的鉴定人做鉴定,并多次上

14

访要求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告辩护人认为第二次做的补充鉴定

是有瑕疵的,我们申请新的鉴定人重新做鉴定。根据赵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   理由: 草率做出可以排除暴力作用致死的可能的结论, 致使该案不能进入正常的 司法程序, 被告辩护人合理怀疑赵红不断申请重新原鉴定人鉴定的目的是使被告 被起诉.  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即使最终的鉴定结论,也是说头部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30%,根据冯新梅的证词凳子捡回来后是完好的并没有血迹,在赵彬和张根 柏的证词中康磊只是击打穆辉的背部并没有在其头部有击打,故两者没有因果关 系,质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证据补充?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代理有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辩护人:有,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证据出示,为便于质证,将证据分 为 5 组。第一组证据共两份。分别为康磊供述与钱承的询问笔录,均出自许昌市 平原区分局。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不知穆辉处于醉酒状态,从而进行的一 系列活动。

第一组第一份证据为康磊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晚 11 时 30 分时的讯问笔 录。问:你还有无补充说明?当时是否看得出他喝酒没有?答:没有补充的。当 时完全看不出他喝了酒的。讯问人:顾鑫,谢航。

第一组第二份证据为钱承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 23 时的证言。问:他为何 要打你们?答:不知道,后来听说这人是喝醉酒的。询问人:沈昊天,许伟成。

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质证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人钱承与被害人接 触的时间短,确实有可能没看出被害人醉酒,而被告人康磊与被害人的接触时间 较长,并且听到了被害人说话,应当知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公诉人质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继续举证 被告辩护人:第二组证据共四份,为证人王庆明,贺明,赵彬,钱承的询问

笔录,均出自许昌市平原区分局,用以证明穆辉在攻击康磊之前肆意攻击

15

他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王庆明,贺明,赵彬,钱承等人的证言均

证明穆辉在当晚与周围群众发生未知原因的多次冲突。 第二组第一份证据为证人王庆明   2015   年   5   月   24  日   23 时的询问笔录。

问:把事情的经过讲一遍。答:他们和我擦面而过的时候,我就向后望了一眼, 看看我爱人过来没有,那个男的把我望了一眼,并对我说:“你看老子干什么。” 我对他说: “我没看你,我在召我的孙儿。”他一下子就冲过来朝我头部打了一 拳,然后又朝我鼻子打了一拳,把我鼻子打流血了,然后又朝我身上乱打,我就 边往旁边躲边还手,推了他几下,这时候我爱人和旁边的群众看见我挨打,就连 忙小跑过来劝架,跑过来劝架的人都说他喝了酒的,要我算了不和他争了,这时 候旁边有人喊了一个的士来,准备把他拉上车拖走的,他不上车,从车上跑了下 来,又跑过来打我,我把他拉了一下,他就睡到地下去了,看样子好像是喝了酒 的,后来我就说要报警,旁边就有人帮我去报了警,后来过了一会那个男的就不 知道跑哪去了。询问人:谢航、潘振。

第二组第二份证据为证人贺明 2015 年 5 月 25 日 0 时的询问笔录。问: 你把当时的具体情况讲一下? 答:我们三人到了警卫室后,我用钥匙开了门然 后站在门口,我们的警务室位于刘家大 堰出口通道上,进进出出的人,车辆, 看的清清楚楚。这时我看见一个赤膊,下身穿的好像 是西裤,脚穿一双旅游鞋 的男青年,估计二十多岁,正在追赶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我看 见男青年一 拳打在少年的背上,那个少年飞快地朝外面去,男青年则在后面追赶,我和老张 见有人打架,便上去阻拦,没有拦住,我就找电话报警给派出所的警官了。询问 人:纪红 邱华。

第二组第三份证据为证人赵彬 2015 年 5 月 24 日 23 时的询问笔录。问: 你在等客的时候见到了什么情况?答:我没怎么在意,继续和钱承聊天,突然感 到有人打了我右肩一下,赶紧站起来往后看,看见这个拿的手里拿了一个明晃晃 的东西要打我,我以为他拿的是刀子就赶紧闪到一 边去了,赤膊男子又走过去 要打钱承,他将手中的东西乱挥乱舞,钱承也躲闪,边取下头盔 砸了赤膊男一 下,我没看清砸到了没有,只看到头盔滚到另一辆停在水果摊旁的摩的旁了。 赤 膊男子追打钱承不成,又往平湖大酒店方向跑去。询问人:赵华      周明

16

第二组第四份证据为证人钱承 2015 年  5  月  24 日  23    的询问笔录。问:你

详细讲一下。我正在与 赵彬讲话,看见离我们约 3 米远的一个水果摊子旁有一 个男的像站不稳似的,歪到水果摊上, 水果摊主在喊干什么,这时那个撞到水 果摊的男的直往赵彬的车旁跑,我还以为是生意咋了, 结果来的人手拿一把什 么东西朝赵刺来,我以为是拿的一把刀,赵一躲闪,那人直接朝赵的 脖子打了 一拳,赵坐在摩托车上闪下,边躲边退,那人边在打赵,赵退到水果摊,我见状 不 明白,问赵是怎么回事,就上去拉开,那人又朝我打了三拳,我都闪开,他 朝我踢了一脚, 我就用手中的摩托帽朝他扔去,没砸到他。询问人:沈昊天 许 伟成。

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质证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继续举证

被告辩护人:第三组证据分为两份,分别为康磊供述和赵彬的证言,均出自 许昌市平原区分局,用以证明穆辉曾经追打康磊,并对其造成损伤。

第三组第一份证据为被告人康磊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晚 11 时 30 分的供述: 我一看他手里有东西好像闪了一道白光、赶紧缩手躲开、结果左手手指还是被划 了一道,我当时后退了几步,他又撵上来。讯问人:顾鑫、谢航。

第三组第二份证据,为赵彬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6  时 30 的询问笔录。

问:请你把 2015 年 5 月 24 日晚 22 时左右的在刘家大堰至东山大道交界口 之间发生的事情经过详细回忆一下。 答:2015 年 5 月 24 日晚上,穆辉手持 凶器打我和钱承时,康磊把车停放着刘家大堰靠平湖大酒店的路边水果摊边上, 走过来看热闹,约走到路中间时,穆辉持凶器打康磊,康磊的手被划伤。询问人: 袁方平、吕光远。

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质证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组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被告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只 能证明被害人打击了被告人,而不能证明被害人被拿起凳子的被告人吓跑后依然 对其进行追打,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公诉人质证完毕。

17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继续举证 被告辩护人:第四组证据分为三份,为康磊供述与证人赵彬和冯新梅的询问

笔录,均出自许昌市平原分局。用以证明康磊只是击打了穆辉的背部,并 且击打力度较小,对穆辉损伤不大。

第四组第一份证据为康磊 2016 年 2 月 2 日 14 时的供述。问:你每次用凳 子砸穆辉,都砸在他何部位?答:主要是背部和肩部。讯问人姓名:严博超,方 蓉。

第四组第二份证据为赵彬 2015 年 10 月 21 日的询问笔录,问:穆辉面部 的伤是如何形成的?答:应该是倒地在地上搞的问:康磊打在穆辉的什么部位? 答:背部。询问人:袁方平,吕光远。

第四组第三份证据为冯新梅 2015 年 5 月 25 日 1 时的询问笔录。问:凳 子有损坏的痕迹吗?答:没有 问:凳子上有血迹等等东西粘在上面吗? 答:没 有。询问人:张锐思、王力言。

第四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质证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案发当时,被告人对被害人 的击打比较迅速,赵彬虽然说看到康磊打击的是被害人的背部,但不能排除因为 角度问题而看错的可能,另外,赵彬只是感觉穆辉面部的损伤是倒在地上造成的, 而不是亲眼所见,故不可采信。而根据许昌市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鉴定书中对致伤工具的推断:根据死者头额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不整齐等特 征,推断致伤工具为具有棱边的钝器;根据左颞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呈三角 形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不规则钝器;穆体表损伤呈表皮剥脱、挫伤出血、无 创口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接触面积较大的钝器。这与康磊手持的凳子非常符 合,足以证明康磊用凳子击打了被害人的面部,进而造成其死亡的结果。对于本 组的第三份证据,公诉人认为凳子没损坏和没有血迹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击打力 度小,因为即使能够认定被告人当时没有外伤,也不能认定他没受内伤。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继续举证 被告辩护人:第五组证据为云锦康诺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补充鉴定书。

证明穆辉的死亡原因是多原因导致的急性心功能衰竭所致,康诺的正当防卫并不

18

是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死者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性损伤,特别 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 衰竭而死亡,其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 30%。法医鉴定人:魏宇天、

许志强。2016 年 7 月 12 日。 被告辩护人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质证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组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正如被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表明,被害人穆辉正是因为自己的体质较弱而被康磊打击致使急性心功能衰竭而 死亡。假如被告人在拿起凳子把被告人吓跑之后不打击被害人,被害人并不会死 亡,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诉人 质证完毕。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辩护人:没有了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一、被告人康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举出了各项犯罪事

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均系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调查取证均有两名以上 侦查人员在场,制作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形式规范,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系受 机关委托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法作出,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本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均能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有极 强的关联性。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形成完整、严密

19

的证据链。本院江检刑诉[ 2016] 20  号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康磊犯过失致人死亡

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康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被告人康磊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穆辉的行为 被告人康磊在受到被害人穆辉的攻击后,拿起凳子准备砸穆辉,穆辉见状,

遂即逃跑。然而,康磊在穆辉逃跑后继续紧追,并用凳子砸穆辉两三下,致使穆 辉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康磊本人对持方凳殴打穆辉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 赵彬的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康磊在穆辉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持方凳对穆辉进 行连续打击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二)康磊的行为与穆辉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

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 因身体多处钝器损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 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30%。被告人康磊在被害 人醉酒的特殊情况下,对被害人穆辉进行追赶,造成穆辉心理极度紧张的状态, 且康磊追上穆辉后,又用方木凳对穆辉砸击二、三下,康磊的行为和穆辉本人的 特殊体质结合,发生了严重后果,最终造成穆辉死亡。在此情况下,没有被告人 康磊的追赶、打击行为,就不会引起被害人穆辉死亡的危害结果。根据云锦省许 昌市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推断穆辉致伤的工具为具有棱边的、不规 则的且接触面积较大的钝器,从被告人康磊的供述与辩解及冯新梅的证人证言中 可知,康磊对穆辉砸击时所用的工具为冯新梅水果摊的紫红色长方形木凳,完全 符合云锦省许昌市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对致伤工具的推断。因此被 告人康磊实施打击穆辉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穆辉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人康磊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康磊在案发时已满 42 岁,作为智识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被害 人穆辉已经醉酒。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穆辉血液酒精浓度为    97. 05mg/100ml ,远大于 80mg/100ml 的醉酒标准,属于严重醉酒。康磊也应当预 见穆辉的行为具有醉酒的特点,由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彬、钱承的证言可知 被告人康磊不仅目睹了被害人穆辉对钱承、赵彬的伤害行为,还与其进行了正面

20

冲突,在如此近距离的接触中,康磊完全能够认识到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1、被告人康磊应当预见被害人穆辉死亡的危害结果, 其有预见的义务也有预

见的能力。预见的义务不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也包括社会生 活中应有的恰当注意义务。预见的能力是指结合行为人的智力、行为危险性以及 客观环境,行为人完全能预见危害结果的一种能力。根据现场证人韩夏兰、张劲、 杜成的证言,作为一般的成年人完全能够判断出被害人穆辉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案发时,被告人康磊已满 42 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在面对一个严重醉酒的人 时,应当有注意到醉酒的人可能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危险的义务。在明知被害人穆 辉醉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对其实施追赶打击,可能会使被害人出现无法预测 的危险,甚至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被告人康磊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被告人康磊被穆辉用剪刀刺伤后,在愤怒情绪的控制下,逞一时之强, 对被害人穆辉进行追赶、打击,主观上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造 成被害人穆辉死亡的结果。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康磊判处刑罚时考虑以下几点: 1、被害人穆辉主观上有过错。被害人当晚醉酒后在刘家大堰附近,与

多人发生冲突,先后进入沿途的多家商店找刀未成,最后在杜成的发廊拿走一把 牙剪。后与钱承、赵彬发生冲突,又用牙剪将被告人康磊刺伤。被害人对被告人 的刺伤行为,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

2、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较小。根据康诺司法鉴定中心的病 理检验报告,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器损伤,加上 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在死 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30%,作用较小。

3、被告人康磊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而且,他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穆辉死亡 结果的出现是偶然的。在赶到案发现场后,康磊主动上交刺伤穆辉的牙剪, 认罪态度较好,无逃跑、隐匿罪证等其他有碍侦查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康磊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21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康磊应在三年以

下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四、本案引发的深思

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也是法律保护最彻底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对他人的生 命保持基本的敬畏与尊重,不能够也不应该任由冲动、愤怒等情绪发展,实施犯 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酿成悲剧。本案中,被告人康磊在被害人穆辉已经逃跑 的情况下,仍然穷追不舍,竟用方凳砸其两三下,其行为侵犯了穆辉的生命权, 使穆辉年仅 1 岁的儿子失去了父亲,幸福完整的家庭就此破裂,给穆辉的家人带 来永无弥补的伤害。面对冲突,一时冲动只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冷静解决问 题才是良策。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应当以此为戒。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康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康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法庭予以采纳。公诉人:xxx。2016 年 7 月 25 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康磊自行辩护。 被告人康磊:我是正当防卫,我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

人死亡是意外事件,起诉书指控我犯的罪名不能成立。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的被告辩护人进行辩护发言。 被告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许昌市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康

磊的委托,指派我和我的同事担任被告人康磊的被告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审 判活动。接受委托以来,我们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研究了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 察院的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康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 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 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22

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被告人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康磊是疏忽大意的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可 能两方面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

1、被告人没有预见可能。在本案中,被害人手持剪刀,行动迅速,出其不 意的先后攻击了赵彬、钱承和被告人。当时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手中拿的是刀具

(也不仅仅是被告人判断失误,赵彬和钱承均认为被害人拿的是一把刀)。众所 周知,刀具有非常强的杀伤力,更何况手持“刀具”的被害人是一名身高超过被 告人的正当壮年的退伍军人。面对如此强大而又步步紧逼的施暴者,被告人心里 十分紧张,顺手抄起水果摊前的小木凳在被害人的背部砸了几下。即使可以认定 被害人面部的伤为被告人击打所造成,根据许昌市平原分局出具的法医鉴 定所鉴定书,被害人穆辉头面部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可见康磊打击力度之小,并 不能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根据生活常识判断,用一个小木凳在一个壮年男 子身上砸两下是不会将其砸死的。所以,被告辩护人认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被 告人不具有知晓轻微打击能使壮年死亡的预见可能。

2、被告人不具备预见义务。合理性是预见义务的特点之一。预见义务的合 理性,是指预见义务的存在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 根本宗旨的,预见义务是否合理,取决于预见义务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本案中, 被害人醉酒后情绪异常激动,先后闯入多家店铺,寻找刀具不果,携带一把剪刀 先后攻击“摩 的”司机钱承、赵彬以及被告人,在此之前还伤害自己的妻子, 攻击路过的老人王庆明与一名少年,确实是极具攻击性。当被告人刚靠近被害人 时,被害人手持剪刀立即攻击被告人。被害人在用剪刀割伤了被告人的手之后还 穷追不舍,把被害人逼到水果摊旁边。在这种情况下,面临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 施暴者,如果还要求被告人认真考虑对施暴者的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度的话,被告 人非常可能因为反应迟钝而被施暴者伤害,如此一来不仅是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威 胁和健康权的侵犯,还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所以被告人在情急之下对被害

23

人抵抗的行为不应当有预见义务。这也是刑法第   20  条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的法

律意义之所在。 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更没能力知道自己对于被害人康

磊的轻微打击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即被告人既没有责任预见也没有能 力预见轻微的殴打行为有可能发生身体强壮且曾服过兵役的被害人死亡的危害 结果。因此,被告人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被告人康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被告人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被害人穆辉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不断变

换攻击对象,已经对在场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威胁,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 性和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未谋面,毫无恩怨,而被害人仅仅是看到被 告人在一旁便舍弃了之前的攻击对象前去伤害被告人。割伤被告人后依然追打。 这当然是不法侵害。

2、在倒地之前,被害人穆辉的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停止。本案中, 被害人酒后情绪失控,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了多次攻击,严重的侵害了公共利益 和被告人康磊的人身安全。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证人王庆明的证言,被害人仅仅觉得王庆明看了他一眼就用拳头打王庆明, 在被人拉走后仍不善罢甘休,又返回来攻击王庆明。凭此点可以判断,被害人为 人比较强横,在他准备再次攻击被告人时,虽然看到被告人拿起了凳子自己就往 回跑,但是他极有可能再转过身来攻击被告人,当然也不能排除他情绪亢奋攻击 其他人的可能。并且,我们也可以想到,假若被告人康磊拿起凳子仅仅把被害人 吓跑而不击打被害人,以被害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和行动轨迹,他非常可能继续攻 击其他人,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被被告人 康磊之前或者被其他人制服之前仍处于实行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故而被告 人的防卫时间并无不当。

3、被告人康磊的反击行为只是为了消除穆辉不法侵害对其产生的威胁,没 有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根据被告人康磊供述、证人赵彬、张根柏证言,被告人 康磊打击的只是被害人穆辉的背部及肩部,依据常识判断用威力不大的木凳对人 的背部击打两三下并不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还有,根据证人冯新梅的证言,她的 凳子拿回来之后上面并没有血迹,也没有损伤。根据常识,如果用木凳子用力打

24

击一个人的头部的话,头应该会破的,而凳子上没有血迹说明被告人如果打到被

害人的话,其所用力道也不大。如上文所述,根据许昌市平原分局法医鉴 定所鉴定书得出的结论,被害人穆辉头面部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可见被告人康磊 对被害人穆辉的打击行为所产生的伤害是很轻的。虽然最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 结果,但是被告人的打击行为不是主要原因。因为根据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 中心法医病理检查报告的鉴定意见,死者穆辉是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 损伤、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可见导 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 致心脏负担过重,引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亡。而被告人康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是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并且康磊不知道穆辉的身体状况已经非常糟糕。

4、被告人是出于防卫目的打击被害者。关于这一点,被告辩护人将从被告 人的客观行为来说明。第一,被告人康磊打击的是被害人的背和肩并且打击力度 小,这可以说明被告人不是为了打伤或者打死被害人,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第二,根据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证人赵彬的证言,被告人打击过被害人后并没有 继续追打被害人,而是把被害人手中的剪刀抢过来,避免其再度攻击他人,这同 样能说明被告人的目的仅仅是正当防卫。

三、结合本案事实,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磊的行为完全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 16 条的规定,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 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康磊在被穆辉攻击 后,情急之下用方木凳子砸了穆辉二、三下,穆辉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 无效死亡。康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穆辉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其作用 是较小的。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被 告人康磊是在遭受被害人穆辉的攻击之下进行的情急之下的反击,而且穆辉的攻 击已对康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人在危险情形之下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况且, 从其对被害人的打击部位来看,被告人康磊对被害人穆辉的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 其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符合过失犯罪中关于过失的要求。

3、本案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

25

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

行为人于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根据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 查报告的鉴定意见,死者穆辉是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损伤、饮酒及纠 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可见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主要原因是其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致心脏负担过重, 引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亡。根据证人证言,在案发当晚被害人穆辉与多人发生纠 纷后情绪异常激愤,尤其是在与王庆明发生扭打后闯入多家店铺寻找极具有伤害 性的刀具,在其寻得剪刀后继续骚扰、攻击其他路人和商铺,不断对当时在场的 群众挑起冲突,其激愤的心情一直没有平复,这种状态的继续极易引发心脏病。

根据医学常识,酒精对于人的心脏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在酒精的作用下心 脏的跳动频率是明显高于平时的,在案发当晚被害人穆辉饮用了大量的白酒与啤 酒,根据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查报告,被害人穆辉血液酒精 浓度为 97. 05mg/100ml , 明显高于 80mg/100ml 的醉酒标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可见酒精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直接诱因。由此可见,被害人穆辉的死亡后果更 多的应归因于其自身的心脏肥大以及醉酒,这些因素相对于被告人康磊(高中文 化水平,摩的司机)而言是根本无法预见到的。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康磊打击 的是穆辉的背部且用的是小木凳,根据常理判断打击人的背部一般不会导致死亡 的严重后果,综合而言,被告人康磊对于穆辉的死亡结果是没有义务预见也不可 能预见得到的。

综上所述,被告辩护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正当防卫行为, 被告人康磊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关于意外事件之 规定。如果公民对不法侵害人给与适当的打击就要给予法的非难,就要给予远超 被告人及社会一般大众预期可能范畴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无疑是 不当和荒谬的,这不仅违背国民的法感情,更不符合刑法之宗旨!当然,被告辩 护人希望也相信,作为合法权益最后一道保护线的公正而神圣的审判机关,定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一切外界因素所干扰,做出合法、公正的判 决。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26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 钝器损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 亡,其损伤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 20%—30%。被告人康磊在被害人醉酒的特 殊情况下,对被害人穆辉进行追赶,造成穆辉心理极度紧张的状态,且康磊追上 穆辉后,又用方木凳对穆辉砸击二、三下,康磊的行为和穆辉本人的特殊体质结 合,发生了严重后果,最终造成穆辉死亡。在此情况下,没有被告人康磊的追赶、 打击行为,就不会引起被害人穆辉死亡的危害结果。被告人康磊在受到被害人穆 辉的攻击后,拿起凳子准备砸穆辉,穆辉见状,遂即逃跑。然而,康磊在穆辉逃 跑后继续紧追,并用凳子砸穆辉两三下,致使穆辉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康 磊在穆辉停止侵害时又变被动为主动去追赶穆辉,并用凳子砸了穆辉两三下,这 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被告人: 我没犯罪,我是正当防卫,具体让我律师说。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补充? 被告辩护人:有,审判长,被告人康磊在被穆辉攻击后,情急之下用方木凳

子砸了穆辉二、三下,穆辉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康磊的行为 对于被害人穆辉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其作用是较小的。被害人穆辉 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不断变换攻击对象,已经对在场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 大威胁,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倒地之前,被害人穆辉的不法 侵害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停止。被告人康磊打击的只是被害人穆辉的背部及肩部, 根据常识判断对人的背部进行击打并不能造成死亡的后果。根据许昌市平 原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得出的结论,被害人穆辉头面部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可 见被告人康磊对被害人穆辉的打击行为所产生的伤害是很轻的。从这些方面来看, 被告人康磊在主观上对穆辉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排斥、否定的态度,其对被害人 的打击力度是极轻的,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本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清楚,并由本案员 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27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

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康磊陈述。 被告人康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再一次向被害人的家属道歉:

对不起,我从来没想过打死穆辉,对于现在的结果,我表示深深的歉意。事已至 此,我愿意承担穆辉的丧葬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希望能减轻一些你们的痛苦。

但是我还是要说,我真不是犯罪,我真的就是当时没事儿看热闹的,穆辉就 是以一个歹徒的形象突然出现在我的面前,划了我一下,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我惊慌失措,意识全蒙了,我根本没办法意识到他喝酒了,后来,他无缘无故的 拿个到跟着我,我没办法啊,我不找东西还手我可能就被他那刀扎死了,我跟他 无冤无仇,我都不认识他根本没想伤他,我就拿凳子砸了他两三下,我运气就是 这么背就是这么凑巧他心脏不好,谁会想到还一下手自卫一下他可就死了。还手 的不止我一个啊,我就是最后一个接触他的,就变成我伤害他致死了?其他人伤 害都没事?我冤枉啊法官。我真是没事看啥热闹啊!看啥热闹!(哭,整理情绪)

我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清白。请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的事实做出公正判

决!

休庭评议阶段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

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控辩双方的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本 庭对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证据均予以重视。下面将休庭评议。本案实行定期宣判,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康磊带 出法庭重新羁押。请员将法庭笔录交由证人、被告人阅读、补正并签名盖章。

(敲法槌)审判长:休庭!(敲法槌) 员:全体起立! 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员:请控辩双方与旁听人员退庭。

28

文档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模拟法庭1http://ts.hncourt.gov.cn/video/detail/court/1453/id/15545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时间:2016年5月3日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员: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员就位)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入庭就坐)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