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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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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各参建单位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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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各参建单位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的建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须 知 书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各参建单位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贵

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

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的建立,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文件;根据工程的特点具体落实职责及责任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员。

2、审查投标单位的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以认定其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定要保证所需的安全经费。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我质安监测中心备案。

7、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8、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9、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监理单位

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的控制机构及体系的建立,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控制的制度、规定的文件;根据工程的特点具体落实职责及责任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配备专门的专职安全监理员,并建立好的安全控制监理人员的档案资料。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开工前建立好安全保证的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编制好体系建立的相关文件;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好保证工程安全相关规定、制度,相关职责文件;施工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员落实到个人及资质情况。施工单位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安全责任人、专职安全员的档案资料。安全责任书的层层落实的要在各岗位人员上岗前保证完成。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必须在现场。

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五、其他单位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机械、设备提供单位

(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施工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1、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2、施工单位应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13、施工单位要为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建筑施工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b、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c、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f、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19、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b、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c、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监督管理单位检查方式及职责

检查方式:

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州(市)、县级及以上水行政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条块分割的监督管理方式。

2、监督检查由省监测中心联合地方安监局、地州(市)、县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3、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5、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生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性检查;

4、检查采用《安全监督检查表》3联单、《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整改备案书》的形式记录备案;

监督检查责职:

1、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逐条、逐项进行限期整改,并要求整改单位限期将整改的落实情况报我质安监测中心备案。

八、安全教育培训

1、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与安全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一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对新从业的各岗位工人的教育培训:

上岗之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新从业的各岗位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达到规定的课时后才能上岗。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同时须建立工人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

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另行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建设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遵照施工、监理单位的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九、法律责任

1、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设备和配件提供单位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b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c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d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e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f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b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c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d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e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d)项、第(e)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b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c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

工程项目站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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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知书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各参建单位能够正确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1、开工前组建好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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