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要实现“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的目标,村干部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他们的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国家各项方针、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新农村建设事业目标的实现。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村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并对造成村干部法律素质偏低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探索出提升村干部法律素质的路径。
[关键词]村干部;法律素质;现状;提升路径
一、村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分析
(一)村干部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
法律知识作为法律素质的最基础部分,它的匮乏直接影响村干部守法、用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有的甚至连“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了解。这样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无意识的触犯法律或者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心理和思想观点的总和,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评价。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意识淡漠。特别是涉及到基本的权利问题上,很多村干部选择淡漠的态度,主观上对自己的拥有的权利没有清醒的认识,总是被动的接受,不会主动地争取;即使认识到自己的拥有的权利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碍于情面或者嫌麻烦等心理,客观上放弃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二是依法执政的理念不足。某些村干部在管理日常事务中还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树立坚定的公仆意识,在价值选择时容易把个人利益高于群众利益,依靠自身拥有的权利,超越职权做事。
(三)村干部的法律信仰相对缺失
法律信仰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对法律仍然持半信半疑的态度,法律信仰程度较低。部分村干部习惯于服从权力,从内心难以接受、认同法律,对法的价值和功能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法制的环境和氛围还不够浓厚,执法队伍的素质相对较低,使得法律在基层的运行得不到老百姓认可,宁愿通过其它途径也不愿意诉诸法律。
(四)村干部用法能力相对不足
村干部运用法律的能力是村干部法律素质的直接体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最终目标还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村,民主执政。但是就目前的调查显示,村干部的用法能力和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状况,特别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讼为凶”观念的影响,多数村干部对诉讼持一种消极态度,“能忍则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根深蒂固。因此在对待诉讼这一问题上持谨慎态度,会权衡利弊,再加上现代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时间的不确定和基层司法状况的不乐观,使得村干部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侵害时不愿寻求司法救济。
二、村干部法律素质偏低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传统法律文化,并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蕴含着许多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相容的思想和观念。一是封建“官本位”思想。封建官本位思想使本就缺乏主体权利意识的村干部对等权力集团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和被动服从意识,这使得现代的法治理念要在中国推行需要很长的内化过程。二是家族人情意识。中国农村有着浓厚的家族人情观念,人们习惯这种熟人社会的规则,法律要打破这种根深蒂固的家族人情意识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三是畏法厌讼心理。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讼为凶”等观念的影响,人们更愿意通过道德和乡规民约等来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而不愿意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二)农村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成了以传统伦理和村规民约为主的乡土秩序。这种乡土秩序与现代的法治理念存在着冲突,主要表现在:首先,乡土道德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的冲突。在乡村日常生活中,道德观念自古以来就对人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们甚至把道义放在了首位,法律俨然成了第二位。而现代的法治理念更强调权利和公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愿意通过法律来寻求救济。这一理念显然与乡土秩序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冲突。其次是乡土习惯规则与法律规范的冲突。由于受到乡村环境的熏陶,人们对于习惯规则似乎天生就有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情结。习惯自身具有的乡土性、运行程序的非正式性、存续时间的恒久性等特点,难免会与以强调其效力的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
(三)自身受教育程度对法律素质的制约
由于农村基础文化比较滞后,城乡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导致村干部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多数村干部获取的法律知识较少,内容比较肤浅,而真正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的法学理论学习的村干部很少。另外,而且村干部自身的文化程度影响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别是一些晦涩的法学术语,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是很难掌握的。因此,较低的文化程度使得村干部难以对现代的、先进的法律理念产生感知和认同,他们需要付出比其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适应法律的思维和理念。
(四)农村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环境相对薄弱
首先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在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比较少,特别是一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的立法工作还很不完善。一些事关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对农业的投入、农民工就业、农业科技等)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其次是基层法律运行环境较差。法律运行乃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然而农村的法律运行状况却令人堪忧。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村干部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偏差,影响了其对法律的感知和认同,从而难以形成和谐的法治氛围。三、提升村干部法律素质的路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提升村干部法律素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素质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根本上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由经济基础决定。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村干部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教育等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样村干部的法律素质才能得到相应的提高。按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件精神,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另外还可以利用各地区的资源、地理优势等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多渠道、多途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二)转变法治观念是提升村干部法律素质思想动力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转变村干部的法治观念是提高村干部法律素质的关键。首先要弱化农村的宗族人情观念,树立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传统农村社会浓厚的家族人情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的法治理念存在着天然的抵触,要想从根源上转变村干部的法治理念,就应当弱化他们的宗族人情观念,树立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其次要培养村干部的权利意识,树立理念。2004年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的条款,预示着我们的制度设计以实现、保障作为基本特征和根本原则,代表了法治的进步。再次是摒弃权力至上的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受我国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权力部门有着本能的依附。当遇到重大纠纷或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找,这其中透露出权力至上观念在农村的渗透。因此而要想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摒弃权力至上的理念,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三)优化村干部的文化结构是提升法律素质的文化基础
村干部的文化水平偏低是影响我国村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因素,因此优化村干部的文化水平结构将成为提高其法律素质的基础。结合我国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改善村干部的文化水平结构无非有两个途径:一是对现任村干部进行再教育,二是提高新任村干部文化水平要求。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和研究,主要有以下可行的途径:一是推行村干部远程教育计划。在不影响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电视教学、网络教学、集中面授、个别辅导、学习小组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加强村干部的文化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二是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任职。目前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计划在全国开始推行,他们深入基层为农村注入新鲜血液,他们把先进的文化知识、技术和管理方法、法律知识等带入农村,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四)完善立法和法律运行环境是提升村干部法律素质的法制保障
首先,完善农村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立法原则上要贴近农村实际,尊重农村传统的风俗和习惯。对于合理的风俗习惯等,在法律法规中给予固定、肯定和支持;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摒弃。对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立法。立法的“与时俱进”既避免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和尴尬又能更好地定纷止争。
其次,改善基层法律运行环境,做到执法必严。好的法律需要得到有效地运行才能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因此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改善目前基层法律运行环境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队伍建设。要定期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努力建立一支公正严明、运行高效、素质高的基层法律队伍。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律的权威。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形象,因此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行使执法司法权,坚决打击以情代法、以权乱法、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失范行为,坚决树立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赵聚军.当代农民利益表达形式的转型[J].二十一世纪,2005(10).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张永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素质培养研究[D].上海:中国石油大学,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