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理念,特此建立“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及其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事业部提倡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为广大员工提供适合的职业发展平台,但同时也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铸件部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安全现场办作为人员退出机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人员退出机制的建立、执行与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针对工段长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综合办作为人员退出机制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人员退出的认定、评定工作,用人部门有人员退出的建议权。
第三章 人员退出的定义与标准
管理
| 职位 | 退出机制的硬性条件 | 退出形式 | 退出去向 | 备注 |
| 发生工亡或一年内3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连续6个月模块评价最后一名;连续6个月岗位达标最后一名 | 免职 | 降级使用,模块专家退出后必须降级为班长以下 | 1、工业中毒和职业病比对重伤事故; 2、只要满足条件,当月兑现 | |
| 副 | 发生工亡或一年内3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连续6个月模块评价最后三名;连续6个月岗位达标最后三名 | |||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发生工亡或一年内3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连续3个月模块评价最后一名;连续3个月岗位达标最后一名;千人以上单位轻伤事故控制在3‰以上;500-100人单位轻伤超过3人(含3人);500人以下单位轻伤超过2人 | |||
| 其他专业管理人员 | 因分管专业职责落实未到位的人员,一年内发生2人(含2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或重伤、工亡事故的 | |||
| 段长 | 发生工亡或重伤事故;一年内轻伤事故超过3人 | |||
| 副段长 | 发生工亡或重伤事故;一年内轻伤事故超过2人 | |||
| 班长 | 检查发现当月2人违章,或累计3人次以上违章 | |||
| 副班长 | 检查发现当月2人违章 | |||
| 生产部模块专家 | 本模块评价连续3个月最后一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