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分司字〔2011〕46号
为了提高公司对井巷工程的安全管理,强化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确保公司及各项目部生产安全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目前公司工程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专职安全生产副经理。
(2)建峰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6名队长、6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井下安全生产管理检查。L1673、1633必须有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D1673、1633必须有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D1553必须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
(3)云峰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7名队长、7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井下安全生产管理检查。L1593必须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D1593必须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S1473必须2名专职安全员、2名队长;T1353必须1名专职安全员、1名队长。
(4)当项目部工程量变动较大时,队长、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以公司安委会书面通知为准。
2.井巷安全员的配备
保证每班必须有公司安全员与项目部安全员同时在井下进行安全确认、检查、督察。
3.安全生产的管理
(1)各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理、队长带班计划每月18日前报安全环保部、井采分矿,并在项目部公示。
(2)每周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必须下井4次以上,安环部月底按入井登记进行检查,每缺一次罚个人200元(请假外出必须有假条)。
(3)依据井下准备作业的地点,公司井采分矿安全员与项目部安全员一起进行安全确认,未经安全确认就私自安排作业,罚项目部2000元。
3.安全生产人员的管理
(1)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稳定。公司井采分矿安全员的变动必须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备案;项目长的更换必须书面报公司生产副总、安全副总,专职安全员的更换必须书面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井采分矿备案。井采分矿每自行变动一人罚矿长200元,项目部每自行变动一人罚1000元。
(2)项目部在井下必须24小时安排有队长、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确认、检查,发现脱岗一人次罚项目部1000元。
(3)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离开公司1天必须向井采分矿请假,2-3天必须向生产副总请假,4天以上(含4天)必须向总经理请假。队长离开公司必须向井采分矿请假。否则每发现一天罚个人200元。
(4)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报安全环保部、井采分矿备案并于3日内到县安监局重新登记。
4.安全生产的考核
(1)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井采分矿领导下井检查,发现安全确认不认真、存在明显较大隐患未督促整改的,罚当班安全员(公司、项目部)各200元。个人一月内有3次处罚,公司的安全员做停岗处理、项目部的安全员免除安全员资格。
(2)项目部按公司规定人数,对队长按每人每月拨5000元、专职安全员每人每月拨1000元工资交由安全环保部进行考核发放。
(3)到年底井巷工程无死亡事故,主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公司领导每人奖10000元,安全环保部、井采分矿领导正职奖5000元、副职每人奖4000元,现场生产管理员、安全员每人奖2000元。项目部各奖2万元专门用于奖励队长、安全员。如发生死亡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按同等标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