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推动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在山东处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医学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按其临床工作实际水平参加相应阶段或年度的培训。
第3条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4条我院委托毓璜顶医院(省临床培训基地)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按培训基地管理要求进行,培训基地、本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我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书(附件1)。
第5条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6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同时进行理论知识和外语学习,兼顾科研、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7条培训时间一般为5—7年,分两阶段进行。
住院医师经第一阶段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根据需要选送、进入培训基地进行第二阶段培训。
第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者,由卫生厅按规定程序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继续接受培训或分流安排适宜工作。
自2016年起,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9条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10条 本制度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