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殖保健中心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技术支持服务岗位的人员(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财务会计、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第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2、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中心领导批准;
3、试用期三个月;
4、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中心领导;
5、试用合格者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医师岗位:
1、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对病患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严格按要求书写医病文书;
5、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患的病情变化或治疗上出现诊断困难,能及时向主治医师汇报;
6、积极参加值班、会诊、手术、下乡、教学、科研等工作。
7、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8、其它临时事务。
(二)护士岗位:
1、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治疗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交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4、做好留诊观察病人的护理工作,经常巡视观察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5、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6、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7、认真学习高压蒸汽锅的性能、构造,随送随消毒,保证各门诊科室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注意防火、防电;
8、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病房的整洁,并及时供应开水。
9、其它临时事务。
(三)技师岗位:
1、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对仪器的检查及维护工作,熟悉仪器性能,掌握仪器操作规程,严守操作常规,保持正常运转;
3、严格执行标本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
4、检验结果及时报告,不得无故拖延。患者随到随检,对检查结果认真做出诊断,有疑难病例,主动提出请求上级医师协助诊断。
5、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报告单,作好登记。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科室医生联系,重新检查。
6、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工具高压消毒后才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7、定期检查试剂,核对仪器灵敏度,确保检验质量达标。
8、认真履行质量控制制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9、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10、尽职尽责,能与临床医师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新的科学检查方法,协助做好医疗科研工作。
11、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1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防污染。保持室内整洁,无交叉感染。工作人员衣帽整洁。
13、其它临时事务。
(四)财务岗位:
1、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仓库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甚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它临时事务。
(五)行政岗位:
1、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中心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其它临时事务。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中心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 中心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中心实行档位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能力、职称、工龄等,按照岗位工资+职称工资+档位工资的方式,每月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特殊岗位由中心与本人协商后确定。
(一)岗位:
1、医师执行1000元。
2、护士执行800元。
3、技师执行800元。
4、行政人员执行800元。
5、财务人员执行1000元。
6、科室负责人执行1500元。
(二)职称工资:
1、正高级执行1500元。
2、副高级执行1200元。
3、中级执行900元。
4、助理级执行700元。
5、员级执行600元。
6、见习级执行500元。
行政人员比照业务人员相应级别协商确定。
(三)档位工资:
1、高级执行50元。
2、中级执行40元。
3、初级执行30元。
4、见习级执行20元。
5、无职称人员执行20元。
每一年按规定提升一档相应工资,各职称级别对应的档位工资。
第十条 中心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中心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中心为聘用人员提供集体宿舍,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殖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生殖中心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生殖中心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生殖中心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生殖中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聘用的外单位离退休人员,涉及原单位有异议时,中心概不负责合同以外的事宜,如对争议之处经双方协调无效,按辞退办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心考期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中心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中心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 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