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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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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XX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XX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防范和规避可能产生的差错,提高管理水平及整体资产质量,根据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及流程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在资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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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XX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防范和规避可能产生的差错,提高管理水平及整体资产质量,根据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及流程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在资产损失责任
   XX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XX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防范和规避可能产生的差错,提高管理水平及整体资产质量,根据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受理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四)配合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财务部职责如下:

(一)搜集各种证明资产损失的证据,确定资产损失数额;

(二)对资产损失的性质进行认定;

     (三) 准备符合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税务机关报送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四)对形成损失的内部账目核销工作。

公司区域市场管理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区域分公司资产损失检查和认定工作;

(二)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馈分公司资产损失情况;

(三)配合综合管理部落实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公司应向公司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条 责任追究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下发。

公司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或者公司提出申请复查。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 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九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公司以及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确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材料以及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金额  元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公司及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采购产品(物品)、服务过程中,网点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调查,未建立起客户档案的;

(二)未按照公司业务规定订立合同的或者超越规定权限订立合同的;

(三)赊销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担保书(协议)的;

    (四)违法公司及公司的指导价格,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五)未按照公司赊销管理规定,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六)跨区域销售或者窜货的,形成损失一律追究责任;

(七)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应收帐款业务凭证丢失、损毁致使损失发生的;

    (八)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九)未按照公司及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分公司注销应当对形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注销时,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管理且未进行债权转移的部分,一律视为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公司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各级领导(包括分公司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分公司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区域经理、公司分管市场业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公司及公司分管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公司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分公司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公司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停发业务提成。

     (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三)禁入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领导职务。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当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业务提成)20%以内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

    (二)公司及分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当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业务提成)25%以内的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三)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当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业务提成)30%以内的经济处罚,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绩效薪金(奖金)20%以内的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四)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扣发当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业务提成)50%以内的经济处罚,以及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当年度绩效薪金(奖金、业务提成)30%以内的绩效薪金(奖金)、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 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公司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一条 对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

    给予经济处罚的,若离职后薪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金;对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金中予以扣发;对调离公司的,应当向其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监察室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公司在本规定生效之后被认定的资产损失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在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被认定为资产损失未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的,应按照公司已有责任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已有规定没有规定的资产损失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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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XX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防范和规避可能产生的差错,提高管理水平及整体资产质量,根据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及流程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在资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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