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扣除该项目的工时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进行经济处罚。
2、责任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
a、对轻微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b、对一般事故的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c、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d、对造成“二保”车辆上线检测困难,二次上线不合格者,罚款50元。
3、责任人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均按原工时费的5~10倍罚款。
4、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责任人应当进行赔偿
对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者,按该项目工时费的40%进行赔偿。配件、材料损坏按采购价作如下赔偿:
a、1000元以内按50%赔偿
b、1001~2000元以内按40%赔偿
c、2001~3000元以内按30%赔偿
d、3001~4000元以内按20%赔偿
e、4000以上按10%赔偿
以上5个档次的损坏配件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5、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造成配件损坏,按上述规定赔偿。
6、连带他人进行返修者,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另行赔偿他人损失,扣除责任者该项目的工时费,并对造成不良影响责任者可同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