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单位的职工/居民,我与前妻/前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只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我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我(前夫/前妻)抚养。我于 年
月 日与现任妻子/丈夫 ( 年 月 日出生, 是 单位的职工/居民,系初/再婚初育)登记结婚。我二人登记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于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村的村民,我与丈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女孩 ,均系初育,我与女儿均为农业户口,并且我在我村居住已五年以上,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我二人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单位的职工/居民,我与丈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我二人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孩子(小孩姓名) 于
年 月 日经济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 。我二人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村的村民,我与丈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孩 ,均系初育,我丈夫的户口于 年 月 日由 迁入 村。我二人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且婚礼由女方家主办、男方户口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迁入女方户籍地(与父母未分户)、男方无工作单位的”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单位的职工/居民,我与丈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我二人均为独生子女,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 年 月 日出生,是
单位的职工/居民,我与丈夫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我二人均为少数民族,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四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申请书
我叫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前夫 (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前妻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男/女孩 ,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 与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二人无隐瞒任何婚育行为,如有隐瞒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规定,我们现已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
特此申请,请领导予以审批。
申请人:(夫)
(妻)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