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2009年01月15日 15时39分 170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教规划[2008]48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现公布执行。
附件: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工作,保证新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属于公益性事业。
自治区对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纳入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区域合理布局,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
鼓励大型企业投资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工科类以及布局在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城市的高等职业学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不得举办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专业。民办学校应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六条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2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七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学校名下的办学用地(不少于150亩);
(二)除土地购置费外,举办者投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资金(含实物折算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三)学校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要求;
(四)学校的资产产权明晰,申请者必须保证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向自治区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举办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三)学校的办学地址及当地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
(四)学校的办学用地及当地同意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第九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逐级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举办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30份);
(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30份);
(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30份);
(四)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一式30份);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式30份,提供原件审验);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一式3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七)学校近5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30份);
(八)首批招生专业的培养计划(5个左右)(原件一式30份)。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一)、(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办高
等职业学校的筹设审批,实行公平竞争、专家评议答辩、行政审核、自治区审批的制度。
(一)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网站上公布筹设学校方案,公开限时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和竞争。
(二)自治区教育厅受理申请后,组织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及高等院校专家参与的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对举办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答辩。主要内容包括申办者资格和实力、筹设规划可行性、学校办学类型和专业建设、学校区域布局、当地支持情况等。在评议答辩的基础上,若有必要,可选择部分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在评议答辩或实地考察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遴选举办者和筹设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建议予以筹建。
(三)自治区教育厅对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所提出的筹建建议,进行审核后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举办者和筹设学校名单,报请自治区审批。
第十三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正式设立,实行行政审核、专家考察评议、自治区审批的制度。
(一)自治区每年第四季度办理正式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举办者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二)自治区教育厅受理举办者的申报后,要对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者则分别转请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由上述部门提出意见并函复自治区教育厅。
(三)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或原则同意,即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写出实地考察报告和评议委员会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自治区协调或审定。
(四)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职能部门意见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提出申办建议并报自治区审批,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