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商场给予100元现金奖励并全场通报表扬。
1、在商场经营服务方面有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
2、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使商场及商户利益免受损失的;
3、对损害商场利益或声誉的不良行为勇于揭发、制止,事迹显著的;
4、在市级以上服务竞赛中取得名次,为商场争夺荣誉的;
5、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顾客书面表扬或媒体正面宣传,给商场带来良好声誉的。
二、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商场给予批评,同时每人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请假超时两小时以上;
2、不准时出席早会,未征得同意无故不参加早会;
3、工装不整洁、未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
4、上岗时个人形象、穿着、装扮不符合商场规范要求;
5、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早迎和晚送(接待顾客的除外);
6、早迎和晚送时站姿不符合标准或有小动作;
7、上班时间坐岗、看娱乐书、报刊、听歌;
8、上班时间使用电话长时间聊天;
9、在展位内公开摆放午餐、零食或致使展位内弥漫食物味道;
10、立岗时倚门倚靠产品,或出现手插衣袋、抱胸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举动;
11、工作时间无故串岗;
12、上岗工作时间穿着工装乘坐扶梯(引领顾客除外);
13、在洗手间内清洁与销售无关物品;
14、乘坐货梯上下楼;
15、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做下班准备;
16、上班时带非工作人员或宠物进展位,影响营业秩序;
17、展位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价格签;
18、未按商场统一要求填写合同;
19、未到营业、闭店时间延时或提前开关展位内的主要光源;
20、移动、遮挡展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物品。
三、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商场给予警告,同时每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1、在展位内用餐、吃零食;
2、无故旷工一天;
3、利用商场或展位从事与销售无关的活动;
4、私自提前或延后展位营业时间;
5、使用自动扶梯搬运货物;
6、规定时间以外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在展位内拆装样品;
7、展位内产品占用公共消防通道;
8、在展位内或公共消防通道内修补商品;
9、拒不执行商场管理人员多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10、未征得商场同意,营业时间在展位内进行装修施工;
11、接待顾客投诉时态度恶劣、言语生冷;
1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私自离岗外出;
13、合同填写多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低于折扣标准未经管理人员签批的;
14、向商场内垃圾桶倾倒包装废弃物等大件垃圾;
15、同一违纪行为,给予批评处罚2次以上仍未改正者。
四、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商场对每人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1、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不使用商场统一的销售合同和票据;
3、丢失有顾客签名的销售合同和票据;
4、携顾客现金,代顾客交款;
5、酒后上岗或岗上饮酒;
6、在商场内吸烟;
7、看到吸烟未及时制止;
8、损坏商场内的公用物品(同时需要按原价赔偿);
9、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
10、在展厅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微波炉等商场禁止使用的电器设施;
11、为顾客介绍产品时,诋毁场内其它同类品牌的形象或导购人员;
12、在规定时间外,未经管理人员批准,强行将货品进出商场;
13、同一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次以上仍未改正。
五、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商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或留岗查看处理,同时每人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1、有意引导顾客进行场外交易或未经收银台而私自收银的行为;
2、导购员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夺顾客,致使顾客投诉,给商场声誉带来损害;
3、与管理人员或导购员发生争吵、斗殴,扰乱商场正常经营秩序;
4、私藏、偷盗顾客物品者(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5、携带或在店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泄漏等危险品;
6、闭店后,未按商场要求切断店内所有电源;
7、多次违反商场管理规定。
注: (1)本制度适用于在商场工作的所有导购员,包括从事营业工作的厂商代表、业务员等。
(2)违反此规定即为违约,罚款等同于收取违约金。
(3)对拒绝执行处罚的营业人员,将对专卖店或展位进行处罚。专卖店或展位拒不执行的,将采取停电停业等强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自违约金收取通知单下发之日起给予15个工作日的申辩时间,有正当理由的,将从轻处理,申辩期内不停止对违约金的收取。
(4)本规定属商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