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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决策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04: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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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决策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财务决策制度篇一:1-6重大财务决策制度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第一条财务决策制度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公司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怎样以市场分析为基础,规范公司财务决策程序,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财务决策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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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财务决策制度篇一:1-6重大财务决策制度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第一条财务决策制度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公司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怎样以市场分析为基础,规范公司财务决策程序,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财务决策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企业财务决策制度

篇一:1-6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财务决策制度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公司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怎样以市场分析为基础,规范公司财务决策程序,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财务决策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

使用的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决策、对外投资决策,对外融资决策,对外提供担保决策,财产清查处理决策,企业兼并收购决策等。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总经理领导、财务总监主管的财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权责和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总监提出,总经理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2、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提出,总经理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股票/债券,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4、资产担保/抵押,财务总监提出,总经理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决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5、经济合同,由财务总监会同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决定其责权范围内的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重要合同,由董事会决定;对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合同、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各项具体决策程序依以下规定:

1、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

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投资所需资金在公司净资产(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10%以内。

(2)被收购、兼并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内;

(3)与被收购、兼并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的50%以内;

(4)收购、兼并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总额50%以内。

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2、对外融资决策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任何一笔借款,其金额若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50%,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150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对外提供担保决策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权益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的,亦不得由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公司严格控制对外(不包括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如需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决议同意后

方可进行,否则为无效担保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财产清查处理决策

企业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0.5%(含0.5%)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0.5-10%(含0.5%),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

按照《内部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1、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进行。

总经理自行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为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资产运用,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决定该项资金、资产的运用。

第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二: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

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

为结合实际经营的需要,规范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公司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的批

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包括下列“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证劵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重大投资及交易事项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1、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不到上述标准的,由

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

达到须由股东大会审

批实施标准,且单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拟定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重大财务和担保事项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公司实行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总经理向董事会负全责,财务负责人

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

1、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2、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

提出,总经理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4、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5)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3、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明确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资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潮宏基26.62-0.73-2.67%

(包括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融资贷款;租赁经营;资产处置(包括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

等事项。

第二章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单一项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除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万(含30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下(含

5%)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四条单一项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除外)投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至10%(含10%)之间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

事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并由董事会过半数决议通过、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条单一项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除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至20%(含20%)之间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并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报监事会备案。

第六条单一项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除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由总经理

或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标的相关的同类项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除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含30%)的。

第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

之后的任何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论证后,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单一项目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含3000万元)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不含15%)的,由总经理

提出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论证,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过,报监事会备案。

董事会不得将上述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

理层。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含15%)之后的任何项目,由总经理或者董事会

提出投资方案,经董事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论证后,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和规则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从严执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章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全责,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提出,总经理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篇三: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拓展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主业,建立有

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保障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制定。

第三条公司实施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

第五条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授权权限为: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20%以内的重大投资

1

项目;对外投资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30%。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

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投资项目必须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

形成决议意见,董事会将根

据战略委员会的决议意见决定投资项目的最终实施。

第九条股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决

策和审批权。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应严格参照执行股份公司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与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的

投资项目给予积极鼓励;对于投资领域外的其它投资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必须由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十二条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

第十三条初审通过后,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可行性分析;

(六)预期效益分析。

(七)结论。

第十四条对于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

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期战

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公司

董事会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在前述对外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2

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

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

研究。

第十总经理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报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

该股权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表进行审计和评估;若为投资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为对外投资审计的主要负责部门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审计分为投资前审计、投资经营期间审计、投资收益审计和投资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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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审计纳入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及新增的投资项目应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经公司领导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战略委员会。基本建设性投资项目审计结束后,必须要请相关部门做出竣工验

收报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证券部负责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第二十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

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时,证券部负责组织筹备召开相关会议。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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