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单位人员违章作业,因而引起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劝阻,若劝阻无效,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予以罚款、责令停工、撤换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总工)、撤换不合格班组,直至错误得到纠正为止。对不严格执行或监督不力者,予以50-1000元罚款,直至辞退。
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规的做法,有权立即干涉并上报指挥部。对玩忽职守或监督不力,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者,予以50-1000元罚款,直至辞退。
三、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字。对听之任之、监督不力者,予以50-500元罚款。
四、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在施工单位报来月报表上不予签认。违反者,予以100-1000元罚款,直至辞退。
五、上述事宜监理工程师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处理。
六、监理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不得利用职权与施工单位进行权钱交易、徇私舞弊,一经调查属实,立即予以开除。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本人和公司法律责任。
房县北城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