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精神药品应用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对品、精神药品重新规定。
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口服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口服剂型,不超过7日常用量。由医务科统一开具。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精神类药品:门诊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口服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口服不超过7日常用量。
如果癌症患者配合使用精神药品,用量可以按照品用量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