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合同法法条解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04:44:31
文档

合同法法条解析

合同法作业苏雯雯200912501199总则部分(15条);1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评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除
推荐度:
导读合同法作业苏雯雯200912501199总则部分(15条);1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评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除
合同法作业

                                  苏雯雯 200912501199

总则部分(15条);

1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评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产生效力。

2,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评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据此行使公平裁量权,授权法官运用自己的主动性,能动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评论;该条文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处于停止状态。终止期限则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4,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评论;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5,第三十三条;【确立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评论;本条是对确认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这种习惯做法,该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 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否则,和对要约与承诺的科学严谨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

6,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评论;本条是对未迟发而迟到承诺的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这是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有关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及我国一般都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承诺通知迟延到达时,如果要约人可能知道依通常传达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而且以前尚未有过同样情形的,要约人应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将迟延情况通知承诺人。要约人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延。”英美法以信件、电报发送承诺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7,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评论;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部分履行使相对于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而言的。所谓部分履行就时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之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能构成部分履行,首先该履行行为是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其次,可一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

8,第八十条【债务的转让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评论;本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即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合同的转让上各国做法不同,主要有自由主义、通知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其理由在于,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合同关系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可由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因此应当允许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有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起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哪个作出适当,即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

9,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评论;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10,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评论;本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

11,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评论;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2,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评论;本条规定了执行定价、指导价的原则。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指导价、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指导价,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定价,是指由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

13,第八十六条【从债务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评论;当合同主债务因债务移转而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时,附随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由新的债务人承担。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的保证,在保证人未明确表示同意债务移转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债务已转而消灭。

14,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评论;本条是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如何成立的规定。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所以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但是若只因为双方当事人没又签字或者盖章而不考虑其他情况就认定合同不成立生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5,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评论;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

分则部分(15条);

1,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评论;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基本义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如德国、我国地区“民法典”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首先就是“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2,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与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论;本条是关于出卖利担保义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我国民法第349条也规定,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3,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评论;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为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本条规定是要解决标的物在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时,如果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这项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而本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规定这种情况下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就是符合逻辑的。

4,第一百四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评论;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本条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出卖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不包函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

5,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 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评论;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动作出的。承租人提出维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朗间,租赁物出现问题,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修理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物的损坏程度、承租人需要维修的紧迫程度及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勾,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要求。 

6,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论;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何为妥善保管,在国外的法律中叫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

7,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评论;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责任。

8,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评论;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的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则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9,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评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转让技术,收取报酬。因此,向受让人转让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基本义务。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不能是剽窃、冒充、仿造的,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也就是说,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让与人在转让技术时,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预期的目标。受让人使用让与人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应当由受让人应诉;并承担责任;如果被第三人指控的侵权成立,受让人的经济损失由让与人负责赔偿。

,10,第二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评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11,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评论;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12,第四百零【另行委托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评论;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13,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评论;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14,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评论;行纪合同一般都有委托人须向行纪人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的规定。这里谈到的报酬,是指行纪人行纪行为的对价,其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行纪合同中约定。因此,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评论;这既是行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对于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占有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应当和自己的利益一样,经委托人同意,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及时地处分该委托物。行纪人一时难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应当和处分自己的物品以同样的注意和谨慎来合理处分委托物。行纪人即有权利也有义务这样做。

文档

合同法法条解析

合同法作业苏雯雯200912501199总则部分(15条);1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评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除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