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行)
为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精神 ,特制定此暂行工作规定。
家长学校的性质
第一条:家长学校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下,以学校为创办主体,由家长委员会、社区参与,吸收我校小学学生家长参加的一种指导家庭教育的群众性业余教育组织。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渠道;是学校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较好形式。家长学校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共育“四有”新人的载体和重要阵地。
家长学校的任务
第三条:向家长宣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党和国家关于家庭教育的方针,上级有关部门对家教工作的法规和指示。
第四条:向家长宣讲党的教育方针、、法规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计划,使家长有针对性地配合学校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氛围,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指导家长提高自身素质,用高尚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表率。引导家长重视家庭美德修养,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根据学生不同成长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国家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要求,系统地向家长介绍教育子女的理论和方法。
第七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使家长不仅重视子女的智力培养,而且更应重视子女非智力因素的开发,思想品德培养和身心发育,劳动教育和现代观念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开发。
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第: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由镇妇联、学校领导、家长代表6至9人组成,根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要适当分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不少于二次,学习有关文件,特别是学习有关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工作重点,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针对家教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条: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组织评选和表彰活动。
家长学校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家长学校的教师可由学校领导、教师、社会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教子经验的家长担任。
第十二条:家长学校要以《家长学校教学提要》为依据,结合实际确定教学内容。学校应有固定教材,建立家教资料库,为家长配备必读教材。
第十三条:家长学校每学年授课(含活动)不少于四次,每次不少于二课时。家长学校要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学年缺勤2次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结业。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每年根据家长的出勤和考勤情况,评选出优秀学员或好家长,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家长学校的授课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通过系统讲课、专题讲座、函授自学、读报与用报、参加学校、年级、班级主题教育活动、座谈交流、经验介绍、家长接待日、家教咨询等形式,提高家长的家教水平。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要建立教学档案,积累教学资料、总结家庭教育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