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库[2017]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闽财库〔2017〕24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加强资金存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市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和规范,存在廉政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资金存放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必须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一)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国家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1.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2.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