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构成的。我国的立法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
1、全国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2、省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常委会批准;
5、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6、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8、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9、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除地方性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