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对宰前检验的不合格动物、宰中和宰后检验的不合格肉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肉品上市,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动物进厂验收、待宰检验、屠宰检验的不合格动物和肉品的控制
三、职责。本程序由质管科归口管理
四、评审职责。本厂授权检验人员负责本厂内不合格肉品的评审。
五、处置职责
检验人员作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不合格品的处置决定。若不能处置,则上报质管科处置。屠宰人员根据处置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工作程序
进厂动物、待宰和屠宰检验中发现的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肉品进行标识、评审,确定不合格肉品的范围和性质、数量;决定并实施不合格肉品处置方案,并割据不合格肉品进行试验室检验。并通知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有关负责人。
七、 评审、记录
进厂动物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动物不予收购、进厂。
待宰检查和屠宰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判定由肉品检验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记录,并通知质管科。
八、标识、隔离
动物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
待宰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和屠宰检验中的不合格品,由该检验岗位人员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进行隔离。
检验不符合的肉品,不允许出厂、入库。
九、处置
检验人员对不合格肉品评审有作出处置决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置。若有争议,则由质管部负责人仲裁。
进厂时发现不合格,由供应方自行处置。
在待宰过程中发现的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按规定隔离,隔离结束后发现非染疫动物的,按照正常规定进行屠宰,证明是染疫动物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已判定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的成品,做好标识和。代宰的动物产品由本厂委派的人员通知客户,共同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十一、其它。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执行上述程序。
十二、检验人员要做好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动物隔离记录,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审签后,上报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