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 条 规 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晋政办发(2011)70号文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煤行发(2011)410号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使用等建议;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所有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有经验的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科室,并将防治水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煤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
1、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6、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
7、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8、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9、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四种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3、矿井排水系统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
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
三、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探放水队伍与采掘队伍分离,探放水作业与采掘作业要由不同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
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四、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及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编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定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专门的防治水设计;定期开展矿井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各类防治水的原始记录、台账、卡片、图纸等基础地质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长期保存。
五、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水设备和管路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开展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
要定期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防范水害事故能力。
七、加强矿井防治水的现场管理,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严格验收考核,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应急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处置方案必须制订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严格按照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采取防止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现场负责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将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发现水情危害时,要立即向煤矿企业总调度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本矿井的水害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八、重视矿井地面的防治水管理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必须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间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雨季要安排专人不间断进行巡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九、保证必要的防治水费用
根据水文地质类型,煤矿企业保证每年从安全专项资金中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 防治水工作,积极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十、要严格落实防治水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机构,加强防治水安全监管力度。“五人监管小组”负责煤矿防治水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局每月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每季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市煤炭局各包片督导组和其他安全检查组要把防治水工作作为安全检查、复工复产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责令停工停产,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直至整改销号,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