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 程 名 称 | 跃进佳园学林雅苑 | 模 板 检 查 部 位 | 29-44轴三层墙、柱顶板、梁 | ||
| 施 工 单 位 | 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 | 监 理 单 位 | 密山飞达监理公司 |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
| 通 用 检查项目 | 1.方案 | 1.1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要求审批或经专家论证。 | |||
| 2.材料 | 2.1支撑体系材质、规格应符合方案要求,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 ||||
| 2.2附助构建材质、规格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 |||||
| 3.支撑体系结构 | 3.1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模板和支架立柱底部应加设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的垫板,并且垫板中心承载。 | ||||
| 3.2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斜支撑与侧模的夹角不应小于45。,支在土壁的斜支撑应加设垫板,底部对角楔木应与斜支撑连牢固。 | |||||
| 3.3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3层。 | |||||
| 3.4立柱直接垂直支撑于板底或者梁底模板,不得通过水平杆件和扣件受力。 | |||||
| 3.5安装圈梁、阳台、雨篷等模板时,其支撑应设置,不得支搭在施工脚手架上。 | |||||
| 3.6梁和板的立柱间距必须符合方案要求。 | |||||
| 3.7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的立柱端部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 |||||
| 3.8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 |||||
| 3.9支架柱应与模板垂直,如成一定倾斜角度或立柱顶表面倾斜,应有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脚必须有防滑鞋措施。 | |||||
| 3.10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8m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应分层回填夯基土并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 | |||||
| 3.11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木柱支模。 | |||||
| 3.12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增设一道水平拉杆。 | |||||
| 3.13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 |||||
| 4钢支撑体系结构 | 4.1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支托与楞梁两侧间隙,必须楔紧。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并保证上下同心。 | ||||
| 专项检查项目 | 4.2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 ||
| 4.3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 |||
| 4.4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 |||
| 4.5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离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 |||
| 4.6严禁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 |||
| 4.7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 |||
| 4.8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本表4.7条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每个剪刀撑中间处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 |||
| 4.9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本表4.规定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 |||
| 4.10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 |||
| 4.11水平杆与立杆起连接作用的扣件必须用扭矩扳手对其进行抽检,其扭矩值必须达到40-65N.m。 | |||
| 5.木支撑体系结构 | 5.1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 ||
| 5.2木立柱的接头不宜超过1个,并应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 | |||
| 5.3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 | |||
| 5.4木立柱底部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整标高,并应用铁钉将其固定在垫木上。 | |||
| 5.5所有单立支柱支撑应设在柱底垫木和梁底模板的中心,并应与底部垫木和顶部梁底模板紧密接触,且不得承受偏心荷载。 | |||
| 5.6单排立柱时,应在单排立柱的两边每隔3m加设斜支撑,且每边不得小于2根,斜支撑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 | |||
| 5.7木立杆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 |||
| 5.8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用铁钉钉牢。 | |||
| 5.9严禁使用板皮替代规定的拉杆。 | |||
| 6.门架支撑体系结构 | 6.1门架的跨度和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布置,间距宜小1.2m;支架底部垫木上应设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门架、调节及可调底座,其高度应按其支撑的高度确定。 | ||
| 6.2门架使用的可调支座,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得大于150mm。 | |||
| 6.3门架支撑可沿梁轴线垂直和平行布置。当垂直布置时在两门架间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交叉支撑应与立杆上的锁锁牢,上下门架的组装连接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 |
| 专项检查项目 | 6.4当门架支撑宽度为4跨及以上或5个间距及以上时,应在周边底层、顶层、中间每5列、5排在每门架立杆跟部设Φ48mm*3.5mm通长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 | |||||
| 6.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 ||||||
| 6.6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本表4.5条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每个剪刀撑中间处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 ||||||
| 6.7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本表4.6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 ||||||
| 6.8当门架支撑高度超过8m时,除满足本表4.6条、4.7条规定外,剪刀撑不应大于4个间距,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 | ||||||
| 验收意见: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
| 分包施工单位 | 总包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分包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 总监理工程师 | ||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