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立法,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提升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法证据的取舍关涉到具体案件的审理结果,其深层次体现了秩序、公正、效率等多种价值的交融和冲突,对其正确认识与合理解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性问题,加之证据制度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也就决定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因此,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应置于较高的位置。应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主要内容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同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加以确立。
2、明确不同类型的非法证据的效力,增强证据采信的法定性和可操作性。
非法证据的种类不同,其非法取证的违法程度、非法证据的真实性受非法取证影响大小、证据来源的多样性和单一性程度便有所不同,因而对其效力应区别对待。这种做法能够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3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完善对非法取证主体的惩戒制度。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和相对落后的侦破技术不足以支撑纯粹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要真正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树立侦查人员的程序公正意识,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依相关法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