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员配置要求
(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注册建造师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原项目经理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暂可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我局批准后,可由同一套项目班子担任项目的现场管理岗位职责。
4、注册建造师不得超出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被我局列入“红名单”称号的施工企业,可视工程进度情况自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需要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中明确。
(三)施工员
现场施工员必须配备,可由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及施工进度等自行配置,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中予以明确(配备一名以上)。
监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