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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03:50:45
文档

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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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 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管理操作流程,其主要内容涉及: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录用任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调动和离职管理、考勤与培训等。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 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了解企业内外部信息,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与实施策略,支持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人事实行人员基数核定管理制度。人员基数是根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求及岗位职责的要求核定,并以此基数确定各国有企业薪酬总额基数。

人员基数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未来随着企业的产业发展、运营结构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时,各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一级企业经由区国资委核准,子企业经由一级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同意。

第六条 人员基数核定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按岗设人;

(二)总量控制、精简高效;

(三)实际需要、权责对应;

(四)合理结构、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层级管理制。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区国资委履行管理职责。

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一级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由各子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员工招录管理

第 区国有企业人员招录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采用公开遴选、内部竞聘上岗、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市场公开招聘、专家组面试等形式择优录用。企业录用的员工必须符合思想纯正、身体健康、刻苦勤劳、品德优良等条件。

第九条 各企业根据工作和业务需求以及人员基数,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时应制定招聘简章,明确招聘人数、岗位、任职条件、招聘流程(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要求。

各企业普通员工的招聘由企业自行组织,子企业需报一级企业备案。

第十条  招聘流程

1、发布招聘简章。用人单位须提前一周及以上在社会公共平台发布招聘简章。

2、组织面试。经资格审查及人岗相适度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1:5(或按简章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不到规定比例的,此岗位不开考。

3、面试

、招聘面试评委至少需要5人组成,一般应包含用人企业负责人及人力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面试采用体操打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4、体检。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并实行一次性体检,参照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5、录用。经面试、体检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涉及职务任免的按照招聘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手续。

签订合同前,一级企业董事长合同需报区国资委备案,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合同需报一级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般需经试用,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视考核情况,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国资委批准转正;一级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一级企业批准正式录用或不予录用;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由各子企业批准正式录用或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再聘用退休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聘用,一级企业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子企业须报一级企业审核同意,聘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管理人员任用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企业选聘管理人员,首先必须不拘一格、广开进贤之路,把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结合起来,遴选、吸纳一批确有真功夫、市场充分认可的优秀人才到国企干事创业;其次必须实现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严格聘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实现市场化退出。

一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坚持党管干部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人员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界定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企业董事会、企业党组织在经营管理人员选聘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用程序

类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任免参照一级企业负责人执行。

1.组织选任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类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采用组织选任方式的,按区委相关国企干部管理规定及《公司法》执行。

2.市场化选聘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类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采用市场化选聘方式的,由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拟定选聘方案,经区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选聘合格后,经履行区委相关国企干部管理规定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用程序

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聘由所属一级企业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选聘合格后,由一级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任免或提名,按照《公司法》规定聘任和解聘。人员选聘方案及任免均须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备案。

子企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均采用市场化选聘。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用程序

1.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由所属一级企业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或解聘,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备案。

2、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由子企业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或解聘,报一级企业备案。

第五章  人员调动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之间内部的员工调动,在符合核定人员基数范围内,由集团公司根据人员及岗位的要求进行调配。涉及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动须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备案。

第十 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予跨集团调动,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跨集团调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入集团及调出集团同意,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公司党工委审批。

第六章  离职

第十九条  离职分为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停职及免职等。员工死亡为自然离职。

第二十条 一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离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子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离职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其他员工的离职,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按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死亡或离职的相关抚恤或经济补偿费等,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离职手续、经济补偿、违约、赔偿等有关事宜,依劳动合同、相关协议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委直接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委托一级企业管理的,按子企业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级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下级企业的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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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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