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文化在其两千多年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不可言喻的作用,促进着社会不断向新的文明发展,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无不体现着儒文化巨大的社会推动力,尤其是李世民时期的贞观之治,充分证明了“德治”思想确实是一种行而有效的治国之道。
一,儒文化中有关德治的记载及诠释
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的,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用道德引导、教育人民,并用礼仪规范人民的行为,人民就会崇尚道德,怀有羞耻心,自觉遵从法令;用行政引导指示人民,并用刑法来统一他们的行为,人民只是害怕违法,但因缺乏道德自觉,不知廉耻。在孔子看来,这样治理国家、管理人民比之简单用行政、法律手段要优越得多,能使人民自觉遵守法令法规,并提高人民的思想素质[1]。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 颜渊》孔子注重统治者的素质,要实行德治,统治者管理者必须首先“自身正”,自身首先能遵守道德律令,才能对人民起到示范作用。基于这样的观点,孔子强调德治就是要对人民进行教育感化,而反对严刑酷法,强调上者用自身的道德感化、引导人民为善,那么人民为善也就蔚然成风。子曰“子为政,焉能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必偃。”《论语颜渊》[4]。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特别是孔子“爱人、惠民”的思想,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 尽心下》强调统治者要为民着想。还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才,善教得民心。”以德服人,能使人心悦诚服;以力服人,则使人表面屈从,内心反抗。孟子强调德治,“以德行仁”为王,“以力假仁”,仅为霸,低于王。孟子说“以力假仁这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侍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一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 公孙丑上》[5]
“德治”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文化中关于“德治”的记载主要是在《论语》中。那么我们就浅议一下《论语》中关于“德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家庭中孝敬父母,且应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2、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为,来影响广大的百姓。鲁国的执政大臣季康向孔子求教从政治国之道,孔子回答得十分精彩:“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 颜会》意即“政”这个字的意思就是端正,您自己带头端正了,谁还敢不端正呢?“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子路》意即当权者本身品行端正,即使不下命令,百姓也会执行;当权者本身行为不正,即使下命令,百姓也不会服从。“苟其正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 子路》意即假使让自己的品行端正了,那么处理政事有什么困难呢?假使不能让自己的品行端正,那又怎能使别人品行端正呢?[3]
3、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们行为中的作用。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用政令来管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只能暂时的免于犯罪,但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用道德去教化百姓,用道德去教化百姓,用礼制来制约他们,百姓便不但有“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4、强调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其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 颜渊》意即君子的德行就像风,百姓的德行就像草,风吹向哪边,草就跟着向哪边倒,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激励作用和意义。[1]
我们简要的分析了儒文化中“德治”的主要内容,我是以纯儒学为探讨对象,对于荀子之后的非纯儒学,我在这里不作探讨。
二,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儒文化中,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 为政》“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主要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而推行的政治[4]。而法制,静态意义上是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还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重“德治”。而后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当今,我们也应该借鉴古人的治国经验,充分发挥法治与德治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先要搞清楚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动态的方面去分析。德治与法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
1,法治必须发挥德治的作用,需要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立法者对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所以,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如果失去这一基础与价值判断相冲突,法治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在社会主初级阶段,尽管法治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但是同样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而人们违法犯罪的根源就主要是思想堕落,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使全体人民明确非、善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所以,大力加强德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这是保证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主要精神力量。
再次,德治是法治的补充。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法律不可能将它们全部概括无遗,因而,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存在的法律暂时还没涉及的一些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任其发展,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大的社会和影响,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
2,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
首先,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有力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然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和要求予以承认,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当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范后,就意味着道德规范的这部分内容有了双重保障,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建设。[2]
正确认识法制与德治的关系,必将积极的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要借鉴儒文化中的“德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其强调思想、道德感化,个人对社会事务和公共秩序得到的自觉和自律;注重人际关系的协调、和谐发展,注重统治阶级的道德素质,推崇以身作则;重视人民的利益,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等,都是德治思想的精髓,对调节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法制所不具有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充分汲取德治思想的精髓,继承和弘扬儒家“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体爆发,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尤为凸显,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不完善。一 方面,许多现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却仍然用于司法活动中。立法部门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立法权,及时修改法律以顺应性形势。另一方面,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相关法律给予调整,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业已存在的法律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法律条文本身有漏洞或者含糊不清,法律法规的名称种类繁多,有些行规、地方法规与法律冲突,对法律的实行和司法活动造成了极大困难。
其次,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中国的法治向来与政治权力不可分割。作为执法部门,理应依法行政,在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可往往就是有些人滥用手中的权力行使生杀予夺大权,全然不顾法律对其的约束力。另一种极端就是怠于行使执法权力。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应当依法解决时,行政人员漠视不管,任凭其自生自灭。
再次,司法不公正、司法、司法不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司法。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我国明确规定的司法原则也无法得以真正贯彻,司法活动受到政治权力、利益群体的约束;司法人员的现象层出不穷……
复次,法律监督不完善。所设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当前公民素质普遍不够高,对法律监督的意识不强。
最后,我国民众的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仍然很明显。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不相信法律的权威,固守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在遇到纠纷时更多的是运用自力救济或者道德伦理手段,而不是诉诸于司法程序。甚或有些人视法于无,按照自己的喜好做自己的事情,于是不守法、违法现象的出现也就是司空见惯了。[6]
鉴于以上问题,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充分合理的利用德治,来弥补法治的不足,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立法上要以人为本,发扬人本主义思想,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法律;还要以社会发展为依据,法律要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顺应形势发展,要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从源头上保证立法的质量。执法人员要自己品行端正,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用自身的实际行动感化人民自觉遵守道德、法律,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以德服人。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残余不可能完全消除,容易使部分执法人员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知法犯法,甚至贪脏枉法,滥用职权,谋害百姓。所以执法人员,要以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为理念,克制自己的私欲,不谋和私利,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鞠躬尽瘁,时时刻刻以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工作全面地服务于人民大众。向来是困扰司法发展的一大固疾,司法人员之所以,不外乎“利益”二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是的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缺乏“德治”意识。司法是介于立法与执法中间的环节,一部好的法律,没有好的司法人员去实施,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对于司法人员,要知道自重自省,要积极主动地做自我检查,经常反躬解剖,省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看自己所作所为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道德规范,以儒家的“内省”提高自身素质,自身修养,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在各种环境中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境界,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任务,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在法律实施上,要“恤刑慎杀”,要重视教化的作用,对犯人进行教化,化恶人为善人,尤其是对未成年罪犯和初犯、偶犯,其可塑性较大,要充分发挥教化的作用,使其改写从正,而不应注重刑法的惩罚性功能,等等。
我们在借鉴“德治”的同时,还要清楚地看到它的局限性,比如“德治”使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却降低了应有的威信,人情就像腐蚀剂,败坏了法的威严。在人情的掩护下,官官相护,任人唯亲,将私己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有法不依,成为情有可原之举,法律很容易在人情中被扭曲,等等,这里我就不过多列举。
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儒家“德治”法律思想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以精锐的眼光去其糟粕,取其精髓,融儒家“德治”法律思想的精华于当前法制建设之中,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这是我们正确的选择,也是应当努力争取实现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