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保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处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时会出于种种考虑而放弃代位求偿权。
1、我国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放弃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效果,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保险法》第45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可见,我国法律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效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法律强化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其地位不受任何影响。
2、美国的保险立法与实务,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问题与我国的立法例有所不同。其认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其行为并非无效,第三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对此,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对此问题,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务中是不会同意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除非找美国等国家的保险公司代理,有可能可以解决此问题,否则,该问题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是不能够得到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