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由农业、水务、畜牧食品部门负责);
(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经营者拟定,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三)用地协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内容包括使用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补充耕地、补偿、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五)经营者向乡镇提出的用地申请书;
(六)补充耕地协议(与乡签订);
(七)耕地开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八)土地复垦协议(与生产队签订,乡监管);
(九)土地复垦保证金或土地复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十)乡镇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请示文件;
(十一)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十二)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三)乡镇出具是否“三封”范围以及“三封”前后动工的时间;
(十四)符合环评规模的要提供环评意见;
(十五)平面布置图;
(十六)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注: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三份,申报时间必须在动工时间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