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良好的运行,实现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并参与绩效评定工作,制订持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向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通报评定报告,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 绩效评定
第五条 绩效评定采用检查表法,按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逐条查证。
第六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第七条 通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测量和评估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评定工作完成后编制评定报告并形成正式文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 通过评估与分析,要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第九条 评定报告要形成正式文件,要涵盖所有要素及其支撑性材料,要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第十三条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与实际相符,同时要明确下列事项:
(一)系统运行效果;
(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四)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五)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六)与相关方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