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市字【2012】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规划局,晋城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和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开展2012年度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企业(含驻晋企业)。
(二)2011年10月以来,新批、升级的企业。
(三)2011年10月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四)截至2012年10月31日,2011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企业。
(五)备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且当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在建项目或已完成项目业绩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
以上企业的资质(格)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资质(格)证书已过有效期的企业,不参加本次考核评价。其中,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晋建市字〔2012〕28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山西省建设类企业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附表1,含申请表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
(1)基本资料
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③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④2010、2011年度统计年报报表及报送证明;
⑤2010、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⑥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综合资料
①办公场所证明及主要办公设备、工程机械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②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③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或相关管理制度;
⑤资质变更情况;
⑥已完成业绩合同、竣工证明,在建项目合同;
⑦参加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⑨近2年内的获奖情况。
企业应按上述内容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资质初审管理部门,初审部门审核同意,在报送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上报我厅。
(二)初审部门报送我厅的资料
1.报送文件一份,《2012年度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附表2,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
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以上两项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四、考核程序
(一)本次动态考核以书面报送材料为主,初审部门应对企业上一个动态考核年度至今(以下简称考核期)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2012年度企业动态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附表2)。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汇总表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上报我厅;对于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信息)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填入汇总表中;无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在汇总表中填写“无”字。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及省重点办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二)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动态考核资料,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报送我厅。
(三)我厅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考核期的市场行为、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专业部门的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按照《办法》打分,核定动态考核结论和诚信等级。
(四)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由省厅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60%。
五、时间安排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资料准备阶段(2012.8.20—2012.10.10),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二)考核评价阶段(2012.9.20—2012.11.10),初审部门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汇总考核结果并上报我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三)形成考核结论(2012.10.20—2012.12.31),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六、有关规定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建筑业三级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评价结论上报我厅。
(二)动态考核通过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注动态考核结论,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届满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为发生当年度的动态考核。
(三)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四)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初审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五)各设区市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项目监管为主,制定本市对省外建筑业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认真开展考核工作。于12月25日前,将在本地有项目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年度考核结论上报我厅备案。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各市的考核结论全部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方可办理续期备案;有一项考核结论不合格或有项目而未参加当地年度考核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两年内不予办理入晋备案。对当年在我省备案期间未办理入市登记、没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下一年度按新入晋企业办理入晋备案。
附件:1、2012年度企业动态考核评价申请表
2、2012年度企业动态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7日